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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 2021-01-26


1.本政策享受主体有哪些?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

2.困难居民怎么办理参保缴费?

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个人不需跑腿垫资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部门代为办理参保缴费并向财政申请医疗救助资金。

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因此需个人在街道保障中心自行办理参保缴费,参保缴费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的50%。

3.困难居民在非公立医院住院能享受医疗救助吗?

2021年4月1日起困难居民应选择公立医院住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本市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实施“一站式”结算。

无法在公立医院收治住院的,可到其他经医保部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相关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实施“一站式”结算。非公立医院接诊困难居民的,须按区划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在非公立医院发生的急诊观察住院治疗超过24小时以上(急诊抢救死亡者除外)的,可直接享受“一站式”结算。

4.本政策执行期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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