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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0〕25号)
发布日期: 2021-10-19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68元提高到19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

各区、市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年底前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健全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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