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那么,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不是食品标签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散装食品标示的规定,其标示位置与预包装食品不同,可以标示在容器、外包装上,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位置是食品本身的包装,因此散装食品的标示与预包装食品标签并不相同。散装食品需要标明的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最基本的信息,也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