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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8-30
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

主体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及频次

检  查    依  据

备注

1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

注册的建筑业

建筑企业自查、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3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1.《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情况、工资每月发放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5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6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7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以及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条:市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8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章等关于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章等关于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当年竣工、在建项目或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频次不低于1次

1.《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查验、验收,按照规定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核查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予以签字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10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11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12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业务承接、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合同抽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13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超限审查委员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14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1.《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5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16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17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

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自查、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情况。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职称专职人员、代表性业绩以及组织评标等行为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


18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19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

1、查阅企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安全管理、环保管理档案材料.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是否备案,是否在备案有效期内;
        2、企业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是否存在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不低于全部市场主体的5%,每季度2次

1.《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无法利用的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20

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年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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