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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4
scmxt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即政办发〔2014〕16号


scmxt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将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调整为50000元/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范围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一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可以自行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开垦耕地进行补充,也可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一补充。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占用耕地的,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其中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也可提交《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复垦承诺书》,并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由市政府统一补充。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按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08]57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与使用
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征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凡未落实“占一补一”义务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整理新的耕地。市国土部门要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与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scmxt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scmxt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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