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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xtz区海洋发展局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5-15

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

法定依据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程序类型

处罚适用种类

备注

1

对在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状况行为行政的处罚;对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行政法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的;(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五)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而未经检验合格,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允许其下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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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工作日

6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

对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行为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的;(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五)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而未经检验合格,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允许其下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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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工作日

6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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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工作日

6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


4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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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逾期六个月未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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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工作日

6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


5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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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6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第二款中规定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鱼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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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7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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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8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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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渔具和渔船


9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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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0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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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11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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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12

对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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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没收渔船


13

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缴纳资源损失赔偿费”。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渔业资源损失程度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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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罚款


14

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02年7月省政府令第14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二)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第二十三条“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


15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02年7月省政府令第14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二)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第二十四条“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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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


16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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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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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罚款


17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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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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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罚款


18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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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罚款


19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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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3.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人工繁育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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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0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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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1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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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22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罚款


23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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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罚款


24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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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限期捕回,承担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费用


25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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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26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禁止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捕捉(采摘)、出售、运输、携带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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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27

对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或者渔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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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28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生产活动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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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吊销船长证书


29

对船舶停泊或作业时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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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


30

对渔业船舶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防污染证书或者不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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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支付费用,罚款


31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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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


32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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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罚款


33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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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罚款


34

对无有效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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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5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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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禁止离港,罚款


36

对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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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禁止离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7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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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8

对未按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滥用信号设备、未配备或不正确填写船舶文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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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9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或者失效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0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证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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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1

对违章载货影响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3.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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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2

对拒不执行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3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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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44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冒用、出借渔业船员证书的;”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5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其他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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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


46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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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罚款


47

对到期未办理渔业船员证件审验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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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收缴所持证书,罚款


48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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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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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其限期办理,罚款


49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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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其照价赔偿,罚款


50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擅离事故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2.
【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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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扣留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51

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或者《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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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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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52

对船舶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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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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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


53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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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十四条:“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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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赔偿


54

对未按规定报告碍航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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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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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赔偿


55

对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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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第二十二条:“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深度等情况准确报告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并设置规定的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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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


56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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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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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


57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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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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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


58

对不履行渔业船员工作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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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渔业船员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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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9

对不履行值班船员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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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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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60

对不履行船长职责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61

对渔业船员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要求、未及时救助受伤或者患病渔业船员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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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62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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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治职业疾病。”第三十三条:“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渔业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善后工作。”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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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罚款


63

对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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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第二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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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64

对未按规定标识或者遮盖涂改伪造船名号、未按规定处理报废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雇佣无证人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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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十七条:“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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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5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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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期限、水域、时间、气象条件作业。”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刷写、悬挂,不得遮盖、涂改、伪造。”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及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第二十五条:“报废的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拆解、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机动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每雇佣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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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66

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建造或者使用非标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未执行船籍港休渔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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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三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守则。临水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渔业船舶不得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第四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67

对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人员的处罚

scmxtz区海洋发展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案卷装订归档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68

对渔业船舶证书不齐、涂改伪造冒用渔业船舶证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编队生产、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吊装作业未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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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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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69

对私增渔船功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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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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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70

对在养殖海区未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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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禁止单位和个人新增从事近海捕捞生产的渔船和私增渔船功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私增渔船功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捕捞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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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按照无捕捞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71

对不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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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其使用的养殖海区未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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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90工作日

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罚款


72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通信导航设备或者通信导航设备不符合规定擅自出海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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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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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罚款


73

对违反《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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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通信导航设备或者通信导航设备不符合规定擅自出海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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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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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罚款


74

对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或者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未亲自驾驶船舶和指派专人负责瞭望,或者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未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的和未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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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除紧急避险、抢险救援或者特许情形外,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禁止渔业船舶在旅游码头(设施)、海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区域作业或者停泊;禁止钓鱼船在海上旅游船舶航行区域、海上体育运动区域作业或者停泊。港口、码头(设施)经营者、海水浴场管理者等用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所使用海域的管理,按照规定维护海上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2.
【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渔业船舶、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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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罚款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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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五)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未亲自驾驶船舶和指派专人负责瞭望的;(六)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未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的和未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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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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