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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xtz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10-09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办理流程

法定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

程序类型

罚款适应种类

1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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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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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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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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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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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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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七条 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遵 守下列规定: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参加审验和安全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 转,营运标志完好; (三)开展驾驶员法规政策、安全营运、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规范驾驶员营运服 务行为;(六)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运输安全事故,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 输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 (九)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 输至行业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运行,提供不间断营运服务,依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网络数据,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计程计价方式,提供服务前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车 辆信息,并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的,相应的网约车经营 者均应当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二)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参加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三)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遇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时,不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 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线上预约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线上预约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 (一)未依法办理车辆强制性保险且拒不改正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2.【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令第60号发布,2019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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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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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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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2021年8月修订)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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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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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 场地;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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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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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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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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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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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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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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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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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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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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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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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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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二十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 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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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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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发布,2021年8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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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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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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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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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

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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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八条:“公路桥梁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影响安全通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桥梁两端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和限载等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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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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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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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 行驶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

5.【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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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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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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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

对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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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的,必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n第二十五条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拓宽、改建及新建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一律不准扩建、翻建。\n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设施或者擅自翻建、改建原有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 需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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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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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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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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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发布,2021年8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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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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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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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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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 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 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承担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三十条第三款:“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7.【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发布,2021年8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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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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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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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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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毁坏行道树、草坪及绿化设施; \n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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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其型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其型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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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scmxtz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十六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广告设施,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 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 用由设置者承担。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4.【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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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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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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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 等公路附属设施(八)损毁、擅自移动排水、防护、通信、监控、养护 、管理、服务、收费设施(设备)等公路附 属设施;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六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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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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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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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修 建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 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因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先行占用、挖掘公路的,当事人应 当在事发后 三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 行设计、修建,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且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期 限内不进行整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整改,所需费用由增设平交道 口的申请人承担。 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平交道口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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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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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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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第十二条:“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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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2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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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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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3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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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工作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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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4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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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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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5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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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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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6

对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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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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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7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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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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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8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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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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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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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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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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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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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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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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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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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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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三)在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3.【部门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五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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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2

对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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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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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3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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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2.【部门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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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4

对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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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六个月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二的罚款;逾期一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二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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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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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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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3.【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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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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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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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