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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版)
发布日期: 2026-05-21
scmxtz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1.【法律】《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2.【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3.【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4.【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5.【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6.【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7.【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8.【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9.【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10.【行政法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76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11.【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12.【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1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工作。……”
17.【部委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18.【部委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19.【部委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20.【部委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21.【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22.【部委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5月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3.【部委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2008年12月补充规定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4.【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5.【部委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第四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26.【部委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卫生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27.【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部委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卫生部令第42号)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9.【部委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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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1.【法律】《献血法》(1998年10月主席令第9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3.【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5.【部委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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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妇幼健康的监督检查 1.【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23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第14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4.【部委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第15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5.【部委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7.【部委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卫生部令第64号)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8.【部委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2011年11月修改。)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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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25年4月修正)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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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6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7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8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1号,2021年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9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0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1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2月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2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3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25年4月修正)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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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5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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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25年4月修正)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7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24年12月修改)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8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19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20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21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2号,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797号令)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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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23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部委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3.【部委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24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25 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市政府令第136号)第一条 为加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臭虫等传播疾病的生物。第三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市、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并承担城区内居民楼院春冬季灭鼠和公共场所夏秋季蚊蝇消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卫生监督员,由考核合格的市、区(市)爱国卫生管理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设专(兼)职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 第六条 建设、城管、园林环卫、房管、粮食、交通、商业、供销、人防、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第七条 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的预报工作。第八条 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第九条 成立营业性消杀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与器械;(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成立经营病媒生物消杀药品和消杀器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一)有专门的储存仓库;(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消杀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的业务技术。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下列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一)不乱倒垃圾、乱放杂物、乱泼污水;(二)存放垃圾的容器应当封闭,室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三)责任区内河道、沟渠排水通畅,室内外无各类积水和蚊蝇孳生;(四)厕所直接对外的门窗应当设置防蝇纱门和纱窗,便池应当及时冲刷、无粪便积存,旱厕化粪池应当密闭有盖并定期清掏,无蝇蛆孳生;(五)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及院内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填补鼠洞及适宜蟑螂孳生的缝隙;(六)坚持常年灭鼠、灭蟑和夏(秋)季灭蚊蝇等预防与控制工作,使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时,施工和拆迁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净化性灭鼠。农贸市场、施工工地应当设置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不断完善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第十四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加工等易繁殖孳生病媒生物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易繁殖孳生病媒生物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建立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档案。 其他单位和行业应当在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可自行采取病媒生物消杀措施,也可委托消杀服务机构代为消杀。单位和居民委托服务机构消杀病媒生物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消杀药物费和劳务费。 第十六条 工商、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94年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8月4日修改的《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26 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第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传授控制吸烟知识。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青岛市scmxtz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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