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scmxtz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9-15

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

法定依据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程序类型

处罚适用种类

备注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scmxtz区医疗保障局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一般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scmxtz区医疗保障局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一般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