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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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机构 |
法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程序类型 |
处罚适用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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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scmxtz区医疗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一般程序 |
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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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scmxtz区医疗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一般程序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