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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scmxtz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上半年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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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违法违规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元)
   1 scmxtz同德医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6072.86
   2 青岛市scmxtz区第三人民医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9777.85
   3 scmxtz区金口卫生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4182.81
   4 scmxtz区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890.52
   5 青岛市scmxtz区龙泉卫生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861.47
   6 青岛市scmxtz区丰城卫生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9961.48
   7 青岛市scmxtz区大信卫生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713.32
   8 青岛市scmxtz区通济卫生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2565.19
   9 青岛市scmxtz区温泉卫生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0819.08
   10 scmxtz祥泰医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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