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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xtz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0-1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转变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方式,强化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17〕83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scmxtz区医疗保障局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本规定范围内涉及的所有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主体名称、主要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结果、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日期等相关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各科室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制作相应案卷文书,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规范透明运行制度。

第五条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关信息政府数据开放相关要求,我局行政处罚信息统一通过优米app官方下载苹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及时将之前公示的处罚信息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发现已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办案科室应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协调区政府电子政务与信息办公室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八条各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科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及时在行政处罚与强制平台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完成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纳入我局行政处罚质量考核。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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