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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4-10-18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22〕18 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 号)精神,加 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scmxtz特 色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权 利。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青岛市scmxtz区基 本养老服务清单》, 明确具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老年人需求 等因素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健全落实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 养制度,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困难老年人入住养 老机构补贴制度。以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财政局、各镇街)

3.健全养老服务优待保障制度。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 爱和委托服务制度,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及救助相 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落实老年人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法律诉讼 援助等老年人优待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责任 单位:区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残联、各镇街)

4.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 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推动评估结果部门互认。依托政 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 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大 数据与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各镇街)

二、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5.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 不低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城 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已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15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6.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实施口袋公园适老化建设改造行动;深入推 进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 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 运输局、各镇街)

7.加强三级服务网格建设。健全区、街道(镇)、社区(村) 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全覆盖  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提升,加强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建设,实现  全区社区和行政村基本全覆盖,鼓励自然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养  老服务站;积极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居  家养老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8.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升级,推动信息技术在供需对接、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综合监管、智 能预警检测等方面的应用,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 位:区民政局、大数据与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各镇街)

三、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9.培育优质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养老机构, 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 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 照护床位比例。培育优质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 织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运营。落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 补贴,推动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减免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 气(供热用气除外)、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区民 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供电公司、各镇街)

10.优化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街道(镇)综合养老 服务中心提升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 餐送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推 动家庭照料和互助养老,支持家庭成员承担照料义务,支持互助 养老服务,倡导邻里、亲友结对帮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 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照料。发挥“五社联动”机 制,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镇街)

11.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持续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建 设,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助餐服务。进一步落实助餐补贴政 策,居住在我区的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详见附件)到助餐机 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享受助餐补贴或送餐补贴(法定节 假日除外),让老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助餐 服务,支持开设公益性岗位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办村级助餐设施,支持社会餐饮企 业、物业企业、单位食堂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等参与运营助餐机构。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运行监 测中心、各镇街)

12.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 合作,为老年人提供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和定期巡诊服务。具备 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 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 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 康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区 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

13.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引导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 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投资兴办、连锁运营等 方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加大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力度,落实 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政策。(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街)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4.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鼓励符 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技能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 理员技能培训和实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鼓励引导城乡公 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辅助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特殊困难 老年人探访关爱、助餐送餐等工作。(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15.健全职业发展体系。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并 给予荣誉激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院 校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 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责任单位: 区民政 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 各镇街)

16.强化人才激励保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完善薪酬待  遇体系、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  护理员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等政策。 组织齐鲁和谐使者、最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敬老使者等荣誉评  选,积极从一线养老服务人员中推荐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先进  个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各镇街)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7.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 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 金、运营秩序、应急处置等方面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打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张网”,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基本信息 共享、监管信息互通、信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 救援大队、各镇街)

18.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消除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建 筑、食品、传染病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 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 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维护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合法权 益。(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消防救援大队、 各镇街)

六、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19.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发挥养  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  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

20.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渠道,并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责 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街)

21.营造社会氛围。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 服务信息。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慈善资源、 个人等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统筹要素资源,强化改革 创新,持续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 区养老服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

 


附件:scmxtz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办公室 2024年5月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scmxtz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就医便利服务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区卫生健康局

4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 本公共服务。

公安分局

5

城市公共交通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区交通运输局

 

 

 

6

 

 

 

公园和景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 70 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 70 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 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7

 

 

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 纪念馆等场所。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协、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

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区教育体育局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9

 

 

 

法律诉讼服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区法院、区司法局

10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按规定为本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1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并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区民政局、各镇街

 

 

 

 

 

 

65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12

 

 

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提供 1 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 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区卫生健康局

 

 

 

13

 

 

 

就餐补贴

为居住在本区的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顿午餐 3 元的标准 进行补贴(不含法定节假日)。在此基础上, scmxtz区再给予 1 元就餐 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4

 

 

送餐补贴

对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 2—4 级失能老年人,按照送餐距离城乡分 别给予 2—4 元、2—6 元的送餐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7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15

 

 

农村消费引导补贴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含助餐服务)的老年人,可享受 6 折优惠(每 月不超过 50 元)。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可与助餐补贴叠加享受。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16

80 岁老年人养老 服务补贴

 

 

按规定为 80 周岁以上本区户籍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7

 

 

高龄津贴

 

 

按规定为 80-99 周岁的本区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8

 

 

长寿补贴

 

 

按规定为 100 周岁及以上本区户籍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经济困难 老年人

 

 

19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本区户籍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 供养。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20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本区户籍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 供养。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21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 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22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对本区户籍 60—79 周岁、80—89 周岁、90—99 周岁的特困老年人和 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80 元、120 元、220 元生活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23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按规定给予本区户籍的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24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补贴

本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的失能(失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 级失能(中度失智)、2— 4 级失能(重度失智)城市地区按照每月 1000 元和 1400 元的标准予 以补助,农村地区按照 800 元和 1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医保局、各镇街

 

25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区司法局

 

 

 

 

 

特殊困难 老年人

 

 

26

 

 

探访关爱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区民政局、各镇街

 

 

27

 

 

智慧安全关怀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智慧化安全关怀服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各镇街

 

 

28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 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29

 

 

 

委托服务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 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区民政局、各镇街

30

长期护理保险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区医保局

 

 

 

 

 

 

31

 

 

 

 

失能失智老年人 购买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补贴

本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 2—4 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 床位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享受 5 折家庭养老床位优惠(每月最高补 贴不超过 500 元)。

此项补贴可与助餐补贴叠加享受。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 目时(助餐项目除外)不享受该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医保局、各镇街

 

 

32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 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各镇街

 

 

33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3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为低保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残联

 

 

3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 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残联

 

 

 

3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 990 元 特别扶助金;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 月发放 810 元特别扶助金。

 

 

 

区卫生健康局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37

 

 

 

优抚供养

享受抚恤定补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养 老等服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老年人

 

 

38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注 : 失 能 失 智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按 照 《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规 范 》( GB/T42195-2022) 进 行 评 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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