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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103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除其位于原scmxtz市胡家园巷1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21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其位于原scmxtz市胡家园巷15号的房屋违法。
申请人称:我父亲、母亲遗祖房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市胡家园巷15号,我持有房屋产权证明。2013年7月被申请人与潮海街道新建村对我的遗祖房屋实施了非法拆除,使我们全家流落街头,在大街上搭棚子至今。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补充意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材料与申请人及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我原祖宅房屋是合法拆除。申请人原房屋旧址是山东省scmxtz市胡家园巷15号(同身份证上地址)。申请人的原遗祖房屋被非法拆除后政府一直没有对申请人房屋安置,全家多口人流落街头多年,又因向政府维权导致贫困连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都没钱交欠着。scmxtz区古城片区拆迁改造时间是2013年7月(证据:scmxtz古城片区改造公告手册) ,要求被申请人对我原旧址房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在原旧址基础上房屋置换安置(现scmxtz区古城县衙西靠近五福巷)。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拆除房屋的行为并非违法拆除。scmxtz古城片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青岛市scmxtz市潮海街道办事处与胡某某就scmxtz市新建村胡家园巷15号房屋签订的编号为新建村F248号《scmxtz古城片区改造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屋补偿协议》。依据该份协议,被申请人将新建村胡家园巷15号房屋拆除。虽然该份协议最终被法院撤销,但是案涉行政行为做出之时,该份协议依然是真实有效的。因此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2.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归属于胡某某单独所有,胡某某仅占涉案房屋份额的十四分之一。被申请人已经向相关权利人发放或正在发放相关相关拆迁补偿。被申请人已向其他房屋所有权人胡某云、胡某芹、胡某玲、胡某举等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胡某英的拆迁补偿决定已经做出;申请人胡某某的拆迁补偿款支付问题已经经过法院诉讼,正处于判决履行阶段,对其的补偿方案即将做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scmxtz市经济开发区新建村胡家园巷15号房屋系申请人祖父母、父母遗产,由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原scmxtz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该处房屋的西3间正房(占地面积43.65㎡)和西2间厢房(占地面积23.50㎡)及相应院落申请人继承十四分之一的份额;东5间正房和东3间厢房及相应院落由申请人继承。为改善古城片区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2013年7月3日,原scmxtz市潮海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单位就原scmxtz市潮海街道办事处新建村胡家园巷15号房屋征收补偿事项,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编号为新建村F248号《scmxtz古城片区改造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申请人腾出房屋,被申请人实施了拆除。2016年9月5日,原scmxtz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2行初94号行政判决,撤销该《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行终70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判。2024年9月18日,青岛市scmxtz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15行初28号行政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继承的案涉房屋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行终705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判。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上事实有《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补偿协议》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代表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因申请人没有出具继承人共同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原scmxtz市潮海街道办事处公示的《签订补偿协议须知》的规定,而被原scmxtz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补偿协议》被撤销,scmxtz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15行初28号行政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继承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就申请人继承的原scmxtz市新建村胡家园巷15号房屋十四分之一份额有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补偿事宜作出决定,履行了scmxtz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在案证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亦或是自青岛市scmxtz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2行初94号行政判决撤销《补偿协议》起,推定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除房屋这一行为。在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了最长一年的时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另,案涉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安置事项已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被申请人业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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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