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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93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民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接收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2月20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接收我提交的履责申请书。2.请求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依照拒收履责申请书的内容给予书面答复(邮寄方式)。3.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履责申请书内容给付社会保险、每月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等社会经济救济,保障我生活生存权利。4.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履责申请书内容解决因政府过错导致申请人安置房被侵占、全家多口人无房居住问题。5.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履责申请书内容依法发放临时过渡费、住房租赁补贴及养老经济救助金,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申请人称: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青政复不字[2025]19号指导内容,2025年2月5日下午我去到scmxtz区市民大厅提交书面履责申请书,根据市民大厅民政窗口提供的联系电话,我两次拨打 88515327和88525207民政部门电话都拒收材料并且拒绝告诉我民政部门的具体办公地点。我把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scmxtz区民政局 mzjbgs@shadogqd.com,此邮箱是留在scmxtz区政务网站的,不能发送。2月8日电话88521669民政部门联系我让我向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2月10日我去到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里面的民政部门提交履责申请书,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拒收材料。在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现场我又电话联系scmxtz区民政部门,双方推诿扯皮,都没有告知我应该哪里接收我的履责申请书。scmxtz区民政局告知我的邮箱是假的,一直发送不出去mzjbgs@shadogqd.com。申请背景:一、申请人原为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市潮海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原居住房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市胡家园巷15号,被纳入古城片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即政发[201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scmxtz古城片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scmxtz古城片区改造公告手册》包含的上述内容,征收部门与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scmxtz古城片区改造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编号:新建村f248。我全程积极配合,旧宅被政府拆除,原本我有遗祖房屋拆迁置换了两套安置房屋可以自行养老,全家多口人也有生活居住保障。但scmxtz区人民政府与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在征迁过程中欺诈了我,出尔反尔、不诚信,把我的两套回迁安置房给侵占去,成为征收实施部门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的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拆迁协议被撤销,政府十年来没有对我进行安置和生活救济。现在我年近七十岁,因身体机能衰退、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社保和医保、没有退休金,生存陷入困境。导致我困境的主要原因是scmxtz区人民政府与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恶意侵占了我十多年两套回迁安置房。2025年1月3日我通过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新建村委会向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传达要街道办事处主任鲁某某的联系方式或者约个时间见面,反映诉求,对方给的答复是没时间,是行政不作为、渎职的表现。因不与民争,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落实安置房交付; 2.未支付临时过渡费:根据scmxtz区补偿方案,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逾期为20元),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过渡费用。二、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需求。申请人现年 70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定义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及《山东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四条,政府应优先保障老年人住房权益,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和经济救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置房侵占的违法性。《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需责令退还并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应追责。《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安置房分配为征收部门法定义务,未履行即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在征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政府的过错导致回迁安置房一直没交付,请求scmxtz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潮海街道办事处先给予我经济救助,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每月养老金给付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及补偿我往前十年的经济救助金、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违约金,保障我老年的生存问题。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补充意见称,因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在2013年7月对我原遗祖房屋非法拆除了,致使我全家露宿街头十多年,政府没有对我进行房屋安置、经济救助。申请人原房屋旧址是山东省scmxtz市胡家园巷15号(同身份证上地址)。因向政府维权导致贫困连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都没钱交欠着。在政府未对我及全家多口人进行房屋安置之前,要求责任单位scmxtz区民政局及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进行经济救助、房屋安置救助、社会保障、养老金等必要的生存救助。目前情况是原房屋被政府非法拆除,政府没有对我原房屋恢复原状,也没有在原地址上对我进行房屋安置,也没有对我经济方面的各项救助。请scmxtz区人民政府依据申请人与政府在房屋拆除的事实情况,政府责任单位是否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紧急救助。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如下:1.申请人提出要求给付社会保险、每月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系社会保险待遇申请,非答复人的法定职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青岛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青政复不字[2025]19号)》文中明确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因此,该申请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责。2.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无房居住问题、给付临时过渡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非答复人的法定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另结合申请人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和理由中“一、申请背景”中详细描述拆迁背景及拆迁协议签订过程等自认事实,上述事实均与答复人没有任何关联性。综上,该申请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责。3.申请人提出要求给付养老经济救助金申请,答复人仅是相关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机关,并非直接受理机关。
1、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2019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根据《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青民规[2022]1号)第十一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因此,申请人要求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困难救助,应先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另根据答复人提交的录音,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家庭如发生基本生活困难,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书面申请,经镇街受理、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理由。答复人已电话告知申请人法定的申请流程和申请部门,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答复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16时11分拨打电话“88525207”;16时18分、16时22分拨打电话“88515327”;16时58分收到电话“88521669”来电。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11时12分、11时26分拨打电话“88521669”。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15时01分致电申请人;2月17日16时40分通过办公电话“88521669”致电申请人。经核实,上述电话号码均为被申请人处办公电话号码。申请人称通过邮箱向被申请人发送履责申请书,申请人送达的邮箱账号为mzjbgs@shadogqd.com。经核实,该邮箱账号非被申请人处的邮箱账号。以上事实有电话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镇 (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履责申请书》内容来看,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为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关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责。通过被申请人两次致电申请人的电话录音内容能够证实,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社会救助申请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以及先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在镇(街道)履行调查核实等程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存在拒收申请人《履责申请书》的行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的方式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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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