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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89号
发布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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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8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

第三人,董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青即公(治)行罚决字[2024]32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26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青

即公(治)行罚决字[2024]32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邻居王某故意给我堵死进院道路,致使我的挖掘机不能进出之后,我报案七级派出所出警处理。因王某的儿子曾在七级派出所干辅警较长一段时间,与涉案民警关系甚密,造成我们报警多次处理未果。七级派出所一直不做立案处理,使我养家糊口的挖掘机被堵了283天没能开出干活,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在我漫长的求助路上得了抑郁症。涉案民警不但没能做出案结处理,却在我求助无路、慎行翼翼的开出挖掘机之后,两位民警却利用手中权利,窜写虚假材料、伪造证据,故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处罚理由,对我进行拘留处罚。我带着极度抑郁的心情,随亲人走过漫长的复议诉讼的三年。心中一直想给七级派出所写一封书信诉说,却在那晚看到压死在路中央却再也回不到主人身边的狗狗,我选择联系值班民警来处理一下,联系过的值班民警迟迟不来,还百般推诿,我一直守护了较长时间没有等到民警来处理。因狗狗死于马路中央,大型车辆经过太多,我怕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寻找反光锥做好警示防护后回了家。我在极度郁闷的心情下,写发了那封对值班民警不当言论的信息,但是我在第二天早晨情绪好转之后,认识到对当值民警言论的不妥,迅速以我的实名身份认证信息在网格群里对当值民警做出了诚恳道歉。公安scmxtz分局还是以“被害人”陈述对我进行拘留处罚,初次犯错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何况我是在极度抑郁的心情下写的那段信息,我又做过了诚恳道歉。那请领导让我们来个换位思考、举例说明,1.董某某在工作单位公然骂我,我是否也成为“被害人”也应对董某某做出拘留处罚?2.我被邻居王某公然骂了三年,报警求助多次未果,我是否也成为“被害人”,也应对王某做出拘留处罚?3.2024年9月24日,我的家属乔某某被七级派出所在异地区域抓捕,且被勒断胸部第四第六肋骨,强行给她带上手铐拘押24小时,造成乔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且让乔某某丢失了工作。乔某某是否是“被害人”?七级派出所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暴力执法、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得到相应处罚?(注:何况乔某某并没有构成犯罪违法拘留的行为)。他们对乔某某这次伤害之后,我们一直问公安催要让其出具的伤情鉴定证明未果,请领导一并给解决了吧!4.2024年9月4日,七级派出所出动了10多个民警,在不出示搜查证以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我的家里胡乱搜查,七级派出所是否是在滥用职权?请领导能给出相应的违法处罚决定书!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守法!

被申请人称:1.青即公(治)行罚决字[2024]325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8月1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因对七级派出所民警董某某出警处置不满,遂在“张院社区南张院村第一网格王某妮”微信群内(群成员293人)发布致七级派出所的一封信称:民警董某某出警过程中对工作推诿扯皮,良心让狗吃了,连狗都不如。对董某某进行侮辱。次日,又在该群以个人名义发表对董某某道歉信息,并希望面对面向董某某道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群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涉嫌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我局的处罚决定公正适当。经我局调查并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涉嫌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2024年12月2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合法公正。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公正适当。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第三人系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七级派出所民警,申请人在路边发现一只狗被撞后进行报警,因对第三人出警处置不满,于2024年8月17日晚上21时36分在“张院社区南张院村第一网格王某妮群”微信群(293人)内发布信息,内容为:“致七级派出所的一封信: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当一只狗狗死于车祸再也回不到主人身边的时候,家中的主人是否也在焦急寻找着他(她)的爱犬。每一个有良知的人见到这种情形都会伸出援手给予帮助,当我见到时我选择了警察的帮助毅然报警,尽早找到它的主人,尽可能的给狗狗保护一具全尸,让他(她)的主人认领安葬。而派出所董某某出警后却推给了交警,你这是推诿懒政行为。人民警察为人民,当人民在需要你们的时候你们却在推诿、扯皮,难道你的良心让狗吃了,依我个人观点看你连个狗都不如!”。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报警称,2024年8月17日晚上21时,申请人在手机“张院社区南张院村第一网格王某妮群”微信群内对其进行言语侮辱。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并作出立案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王某珊、王某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同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同日作出担保人保证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担保人保证书》《微信群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该条规定中“公然侮辱他人”中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要件不仅要求行为具有结果意义上的公然性,亦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方面的公然性。

本案中,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具有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在含有293名成员的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第三人的带有侮辱性的文字信息,具有使多数人知悉该内容的可能性,符合公然性特征,且明确提到第三人的名字,具有特定的侮辱对象,构成公然侮辱他人。2.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立案、询问、决定、送达等流程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治)行罚决字[2024]32525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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