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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50号
申请人:尹x君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7月26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0月23日前作出。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蓝村街道xxx村委篡改、伪造申请人北湾东承包地登记数据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2.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等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3.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行政复议所产生的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材料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申请人称:1.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到蓝村街道xxx村委查询北湾东基本农田承包地的登记信息,发现此地块的南北宽27米被篡改为29米。我在2024年7月3日、8日、16日多次向蓝村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查处这一违法行为,到现在我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说明理由。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3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申请人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1.申请人尹x君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没有提交其拨打的具体电话号码情况,根据其所提交的录音,无法核实是否是拨打我街道的相关电话。2.此名人员已经经历过多次信访等活动,其完全具有将投诉内容整理成书面形式提交我街道进行投诉的能力。其在本次申请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的电话录音应当认定为咨询而非投诉行为,不应作为适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申请人关于本案的争议事项已经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已经就相关事实做出了调查。1.申请人第一次的电话记录为2024年7月3日下午,当天上午,其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该村经济合作社和答复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所主张的事项在仲裁庭审中均进行了主张。由于申请人主张的事项所对应的事实已经由仲裁委员会这种专业的机构进行了调查,申请人通过调查的结果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信息,答复人不宜再越过仲裁庭的调查进行答复。2.从土地承包仲裁裁决结果来看,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中所依据的事实并没有被确认,该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也参与了庭审,但其并不认可自己有篡改土地承包登记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通过土地承包仲裁的审理,已经得到了相关信息,其如果对该结果有异议,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经了解,申请人也已经就仲裁裁决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因答复人做出答复所依据的相关事实与该裁决书及行政诉讼查明的事实息息相关,因此应当等待该案法院生效判决出具后,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进行答复。
经查:2024年7月3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反映其于2024年3月16日到xxx村村委查看账目发现其在xxx村北湾东基本农田承包地土地管理登记簿上的数字被xxx村委篡改、伪造,其承包的北湾东土地由47*27米变成47*29米,随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2024年7月8日,申请人再次通过电话反映相关情况,被申请人电话回复称将此情况反映给社区,由社区给予回复。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第三次次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要求给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称以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准。另查明,申请人向青岛市scmxtz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依法给予申请人在scmxtz区蓝村街道xxx村北湾东所分基本农田承包地测量出准确的地亩数并确权。2.赔偿申请人因少分承包地所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收入损失。青岛市scmxtz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即农仲字(2024)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电话录音》《土地管理登记簿视频》《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是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8日、16日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scmxtz区蓝村街道xxx村委篡改伪造北湾东承包地登记数据等相关问题。2.申请人在xxx村土地管理登记簿上登记的北湾东基本农田信息由27米变成29米。3.自被申请人2024年7月3日接到申请人申请事项至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在十五天内依法告知申请人案涉事项是否予以受理,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属行政机关需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所谓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直接减少或灭失,主要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赔偿其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所产生的通信费、差旅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元,该费用系其在寻求救济过程中的支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于申请人复议请求中要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受理作出处理,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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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