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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254号
发布日期: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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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54号

 

申请人:段x萌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

第三人:冯x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青即公(卫)行罚决字[2024]3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7月26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0月23日。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青即公(卫)行罚决字[2024]3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立案刑事处罚。

申请人称:本人在scmxtz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xxx歌房收银。在2023年10月24日晚上大约11点半左右,跟某客人索要消费钱时,与客人一同而来的冯x龙系当晚请客的朋友不让给钱。冯x龙拉着请客的人走,我跟在后面要钱,冯x龙拉着客人上了他的车(系冯x龙的车),我就站在车的旁边要钱。这时冯x龙就骂骂咧咧的上驾驶座上要开车。我说我打工不容易,哥哥们,你们把钱给我吧,冯x龙说了一句“滚”,就开车走了。冯x龙当时严重醉酒,而且无驾驶证。在开动车的同时嘴里骂骂咧咧的说“我撞死你”,同时把我撞倒在地上后,我一直说我有身孕。而冯x龙丧心病狂,又开车撞我好几次,鳌山卫派出所有录像为证。后又下车推打我,威胁恐吓我,他是黑社会,我敢报警,他就弄死我。后老板代x涛来让冯x龙一众人走了。老板代x涛又吓我说,千万别报警,他们是我们当地黑社会,不敢得罪。然后冯x龙一众人又回来了,还要打我,而且要把我拉出去打死我。代x涛把他们推出去,让他们走了。后我拨打交警、派出所电话122和110后,发现自己下体有血水流出。后我又拨打120。从我拨打122和110后到我被抬上120救护车大约半个小时,122和110一直没有到现场。任由不法分子精神和肉体上对我侮辱打砸。到scmxtz区人民医院急诊后,经当晚值班医生各种检查,医生开的病历上都说孩子有问题,还有积液。告诉我和我朋友孩子有问题,但可以做保胎治疗,也不肯定保胎会好,有可能好,有可能不好,说可以保一晚上看看,让我们也考虑一晚上。我和朋友也同意医生的意见。第二天上午,医生又让我做了一些检查,说和昨天检查一样。后医生还是给出两个选择,一是保胎,但不一定保好,二是做人流,因为是一个未知数还是一个生命,所以不敢赌。在很无奈的情况下做了人流的选择。在主观上,我不想做人流,但考虑孩子将来有问题,所以选择人流。事实清楚,冯x龙严重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寻衅滋事,我也没找他要钱,根本与他没有关系,性质非常恶劣,动机清楚。而且在我多次警告我有身孕的情况下,开车故意撞我,对我身体的推打情节非常之恶劣。动机非常清楚,故意杀人、无证醉酒,故意开车撞我、打我,身体有明显外伤,鳌山卫派出所说连轻微伤都不是。而且办案民警朱警官有明显的隐瞒事实,法医鉴定结果还不给我看,就让我签字后,我要求法医鉴定复议,到现在还不给做。我出院后,冯x龙不知道从哪儿知道我和我朋友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到我朋友家去。还给我朋友和我又打电话威胁恐吓,无法无天了,太猖狂了,告诉我和我朋友,他派出所有关系,指导就是他的关系,我告不倒他。难道真的派出所里有黑社会的保护伞吗?请政府领导严格依法惩治不法分子,严厉打击黑社会的保护伞,给老百姓一片没有污染、和谐社会风气。

被申请人称:1.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冯x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月10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2.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0月24日晚,违法行为人冯x龙在scmxtz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xxx KTV门前因消费问题与该 KTV前台工作人员段x萌(案发时系孕妇)发生纠纷。该在驾驶汽车离开时,段x萌阻挡在其车后阻止其离开,冯x龙为离开现场便利用汽车尾部碰撞段x萌身体,在往前行使又倒车掉头时车身将段x萌碰倒在地,段x萌起身后阻挡在其车前部,该下车后将段x萌推倒在地。经法医鉴定,段x萌之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段x萌提出要求重新鉴定。2024年5月6日,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2024年7月5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冯x龙的陈述、视频监控录像、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冯x龙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我局调查并查明,违法行为人冯x龙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事实。2024年7月10日,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冯x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4.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不满意法医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我局分别向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提交鉴定委托,两鉴定中心均未受理。关于申请人认为该案是刑事案件,其可向scmxtz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2023年10月25日1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电话报警称:2023年10月24日23时许,其在scmxtz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xxxKTV因消费问题与一男性顾客(冯x龙)发生纠纷,该顾客驾驶黑色现代车将其撞伤。现场视频显示,2023年10月24日23时47分许,第三人在青岛市scmxtz区鳌山卫街道xxxKTV消费,因结账问题与申请人产生争执。第三人开车离开时,申请人站在其车后阻止其离开,第三人驾驶黑色轿车倒车撞了申请人两下,后又向前行驶倒车掉头,倒车时车右前大灯碰到申请人,申请人倒在地上。后第三人下车与申请人进行争执,期间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倒在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将冯x龙抓获。并分别于2023年10月26日、2024年5月17日、2024年7月10日传唤冯x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青即公(卫)行罚决字[2024]3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冯x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青岛市scmxtz区人民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2023年12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青即)公(刑)鉴(伤)字[2023]第23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段x萌左肘关节后侧皮肤擦伤不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段x萌有腰椎间盘突出的病理基础,本次外伤可加重其原有疾病的体征。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及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均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scmxtz区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案发时第三人知晓申请人系孕妇。2.第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违法行为成立。3.申请人左肘关节后侧皮肤擦伤不构成轻微伤。对于申请人请求刑事立案的主张,可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作出的青即公(卫)行罚决字[2024]3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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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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