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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268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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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68号

 

申请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15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青即公(普)不罚决字〔2024〕3017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3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普)不罚决字〔2024〕3017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打人者严某某拘留并罚款。

申请人称:青即公(普)不罚决字〔2024〕3017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现场监控无法确定严某某挥舞的铁锹接触到方某某的身体,此认定不成立,现场监控可见严某某挥舞铁锹打在方某某胸前、右小腿、牙齿。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过程中,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称:当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我只要我满60岁,对方打到我就算事,所以我没有做法医鉴定。后来,又告诉我对严某某不予处罚,我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2024年7月29日,我局对严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7月30日,申请人向scmxtz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青即公(普)不罚决字〔2024〕30175号公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6月1日7时30分许,在scmxtz区大信街道普东村申请人家南侧,因申请人阻止严某某疏通排水沟,双方发生争吵并均持铁锹相互挥舞,申请人称被严某某用铁锹打在身上(方某某无体表伤),严某某称其铁锹未接触到申请人身体,通过查看现场监控,也无法确定严某某挥舞的铁锹接触到申请人的身体。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严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三、我局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经我局调查并查明、严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2023年7月2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严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4年6月2日9时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案称,2024年6月1日7时45分许,申请人在scmxtz区大信街道普东村家门口因琐事被邻居殴打。同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4年6月2日、6月8日、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6月4日、7月5日、7月17日、7月22日、7月29日,被申请人向严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6月8日,被申请人向孙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至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严某某不予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录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2024年6月1日7时30分许,在scmxtz区大信街道普东村申请人家南侧,申请人与严某某因排水沟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互持铁锹互相挥舞。根据现场监控情况,无法确定严某某挥舞的铁锹直接接触到申请人身体,且申请人无体表伤,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某某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应当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普)不罚决字〔2024〕3017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作出的青即公(普)不罚决字〔2024〕3017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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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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