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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142号
发布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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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42号


申请人:尹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农业农村局,驻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蓝鳌路7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5月20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答复;2.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3.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行政复议所产生的通讯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材料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

申请人称: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制,填证机关是scmxtz市农业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及其他登记资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5.根据《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申请人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人所作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重新作出答复无依据。2024年4月2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块名称:北湾东。请告知此地块的长度、宽度、面积。”答复人已于2024年5月15日就申请人所提交的该申请向其送达(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故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人经对保存的关于申请人确权登记的档案进行认真查询,保存的档案中未发现涉及申请人“北湾东”地块长度和宽度的相关信息。另,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承包“北湾东”地块的面积记载清楚,申请人早已知晓,该信息无需告知申请人。因此,答复人向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依据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重新作出答复无依据。二、申请人要求对答复人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均按程序及时办理,已向申请人送达(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申请人要求对答复人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请求事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三、申请人要求答复人赔偿费用6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依据,且申请人并无利益受损,其主张的赔偿费用6000元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故其主张的所有赔偿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块名称:北湾东。请告知此地块的长度、宽度、面积。”。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其就具体情况向蓝村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532-82509899)咨询。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回执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查询后,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北湾东地块长度和宽度”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蓝村街道办事处咨询该部分信息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所申请“北湾东地块面积”,在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已记载,再次重复公开该面积信息已无必要。对于被申请人处不掌握的部分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避免申请人继续申请案涉信息,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知情权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赔偿实行法定原则,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系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政造成申请人相关损失的情形,申请人对此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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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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