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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终字〔2025〕288号
发布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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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即政复终字〔2025〕288号

 

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奇,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开具报案回执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于2025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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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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