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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270号
发布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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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70号

 

申请人:苏x峰

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8月1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0月30日。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追究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责任。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索要证据调查立案,确认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对经营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出具确认违法告知书,以便申请人进一步维权。

申请人称:1.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6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寄出投诉举报信,内容如下:举报信(履职申请)苏x峰,在青岛市scmxtz区蓝鳌路xx超市购买钱谷山茶,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举报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核定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事实,退款赔偿。涉及该案加害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说明,该案办理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书、案件结果、举报奖励情况、办案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告知本人,以便不特定因素,供本人上访使用。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处理结果,该回复不严谨、不负责,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信中附带了该产品外包装照片,清楚显示无生产日期。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自始至终未与申请人联系取证,却回复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来信没有依法履职,未认真对待,未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调查取证处理,而是应付公事,不然怎么会有明显证据表明无生产日期,又不联系取证却回复证据不足。如此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把食品安全当儿戏,该行为是否渎职还是刻意包庇被投诉举报人。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2024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信中包含了投诉诉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邮政挂号信。经邮政物流详情查询该挂号信于2024年7月8日寄出,7月8日作为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书送达日,6月20日至7月8日期间法定工作日为13日,这期间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等通知、告知,被申请人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告知不符合程序规定属程序违法,应当追究责任。3.爱客超市出售的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信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如不制止可能会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对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特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贵部门依法审查整顿被申请人单位相关人员工作作风。如情况属实,申请移交监察部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款,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综上,请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2.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在青岛市scmxtz区xx超市购买钱谷山茶,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要求进行调查。

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答复人于2024年6月28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正在经营的1盒钱谷山茶,外包装盒背面标注受委托方、产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保质期等信息。包装盒侧面封条上标注:“私人定制、2024年4月18日”等内容。被举报人称现场检查的该款茶叶与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系同一款茶叶,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涉案产品照片的包装盒侧面封条上也标注了相同内容。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3.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答复人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已经收到,案件已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答复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7月8日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因涉案产品已经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相关内容,本案举报人举报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因此答复人于2024年7月2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7月8日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4.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申请人不是实名进行举报,未提交居民身份证,答复人无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结论。因此,申请人主张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主张不成立。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信件称:其在scmxtz区蓝鳌路xx爱客超市购买钱谷山茶,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当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信件已收到,调查后进行回复。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正在经营的一盒钱谷山茶,该产品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系同一款茶叶。在产品包装盒侧面封条上标注:“私人定制、2024年4月18日”等内容,与申请人提交的涉案产品包装盒侧面封条上照片标注内容相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针对举报事项,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涉案产品标注了生产日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请求事项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并于2024年7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我局决定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职申请》《现场笔录》《产品包装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的法定职权。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20日电话录音中告知申请人其信件已收到,调查后进行回复。2.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载明了“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是被申请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已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查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存在程序瑕疵,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已在调查处理后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载明了“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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