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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16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一事违法,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一事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的“裤子”不符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8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邮件号:xa39715356650),物流显示2024年8月5日签收,内含诉求依法赔偿2000元、并退还货款、现请求查处的请求。申请人认为: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同时包括投诉、举报内容时应分别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最迟52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0月16日前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直至复议之日都未明确告知是否终止调解,固然程序违法、如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告知,那么请贵单位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继续审理,继续确认其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期限,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对答复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答复人应当在2024年10月16日前告知终止调解决定,而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复议期限,复议机关不应受理。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称:其在scmxtz区某某工作室购买的裤子,发现其执行标准为FZ/T73029-2009“针织裤”,适用标准错误,该执行标准已废止。该产品未标识。“生产商”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认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求予以处理。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因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2月13日就相同内容提出过投诉举报,答复人曾于2023年10月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申请人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已于2024年1月11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已通过全国12315告知申请人。以上事实有《投诉信》《投诉单》《举报单》《现场笔录》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提出的投诉,因答复人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8月5日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因答复人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再需要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消费争议,所以答复人无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也无需告知被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称,申请人在被投诉人scmxtz区某某工作室购买裤子,因认为其涉嫌适用标准错误、产品未标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等问题,提出投诉举报。2023年10月30日和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就相同内容提出过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一事违法,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信》《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曾就相同内容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投诉举报且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仍应当在收到本次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被申请人据此抗辩的因不予受理所以无需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被申请人已改变原行政行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案涉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但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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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