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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294号
发布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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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29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江,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于2025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5日,申请人在抖音“某女装私服”的店铺(scmxtz区某公司服装厂,以下简称案外人),购买两只包支付799.8元,订单编号:6940488173799413616,3月22日收快递(76479245751546),打开包裹发现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合格证,发现是品牌:lemaire/勒梅尔,在第三方平台也鉴定为假货。2025年4月11日,申请人在《青岛12345》投诉举报案外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查询码:APJdR5),被申请人截止2025年6月4日超过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立不立案告知。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立不立案违法。1,申请人的诉求有:查处,赔偿,奖励。要求查处和奖励是属于举报行为,要求赔偿是投诉行为,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是有两个不同的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投诉和举报应当分别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一条规定,自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截止目前为止未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作出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补充意见称:一、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反馈投诉举报的,其涉及行政执法案件,12345已经将案件转派至被申请人,12345和12315都是属于接受投诉举报的一个平台是一个接收媒介,渠道方式不同而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已经表明无论是投诉、举报、转派、移送等方式接收到了举报线索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其次申请人行政复议的不是12345平台,复议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12345答复不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是被申请人的答复是受案范围。二、申请人投诉举报均为实名,被申请人有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申请人2025年3月29日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scmxtz区某公司服装厂进行过投诉,2025年4月11日又通过青岛12345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早就在3月29日就已经通过12315平台掌握申请人的实名信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在投诉调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立不立案,不论12315还是12345都是接受投诉举报线索的渠道而已。关于举报申请人为实名举报,全国12315和青岛12345均为实名制的,投诉举报内容材料中也提供了真实的姓名、手机号及地址,在被申请人整个调查过程也一直通过电话积极的配合调查取证,所以被申请人未告知立不立案属于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未穷极手段进行案件调查,未行“全面”调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LEMAIRE勒梅尔,申请人调查天猫、京东平台同款产品售价均为5000-10000元左右,申请人也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意见,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也足以初步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本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全部法定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联系商标人进行鉴定。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中,被申请人询问过假冒注册商标号、商标持有人、商标代理人等信息,申请人将国内商标代理的公司林弥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告知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称会发函要求其对涉案产品鉴别,从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清单并没有体现出其履行了该职责的证明。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只体现了对程序答复上的注重,确没有描述现场检查勘验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调查被举报人的进货凭证(单据)、品牌授权书、销售记录(抖音店铺后台订单记录),只有询问、现场笔录也没有其他等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涉案产品销售记录仅为8件,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好像不是同一款,申请人查看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为108件,与被申请人调查的差距过大,所以大概率现场还是有涉案产品的,至于为什么没有查到,可能是因为被举报人欺骗了被申请人。综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属于未履行“全面”调查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应当撤销不予立案答复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不予立案决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同时,申请人系通过12345平台提出的诉求,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系通过12345平台提出的诉求,12345市民服务平台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参考(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行政裁定书,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的诉求称:“其在抖音店花姐女装私服(营业执照:scmxtz区某公司服装厂)购买的两只包,发现没有厂家信息、合格证,案涉产品为假货,要求赔偿查处”。收到申请人的诉求后,答复人于2025年4月11日到被举报人scmxtz区某公司服装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勒梅尔”包,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抖音店铺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查看,案涉产品已售8件。经询问,被举报人称案涉产品是2025年2月从scmxtz商贸城购进8件,目前已经销售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因申请人系通过青岛12345平台提出的诉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于2025年4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未实名,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答复人无需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于2025年4月21日通过语音留言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诉求,《scmxtz区即诉即办平台(民生诉求)事项办理通知单》载明,被投诉人为抖音店铺“某女装私服”scmxtz区某公司服装厂,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长江二路某户。2025年3月15日,申请人在抖音店铺“某女装私服”购买了两只包支付了799.8元,订单编号6940488173799413616,3月22日签收快递打开包裹发现产品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合格证,发现是品牌lemaire勒梅尔,在第三方平台鉴定也为假货。申请人诉求是赔偿,查处,奖励。诉求登记时间2025年4月11日。经分派,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当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scmxtz区某公司服装厂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人员提取了《现场笔录》,向徐红翠提取了《询问笔录》。经检查,案涉产品系被举报人从scmxtz商贸城购进,且购进商品已销售完毕。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批准不予立案。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电话未接通,后通过电话留言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另查明,申请人就同一消费事项在12315平台也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受理并办结。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订单截图》《产品照片》《scmxtz区即诉即办平台(民生诉求)事项办理通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并将是否立案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诉求,12345平台转派至被申请人处办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履行了核查职责,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因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不视为实名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并且,被申请人多次尝试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告知结果未获取。综上,应当认定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履行法定处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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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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