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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06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青岛市scmxtz区盛兴路6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坐落于青岛市scmxtz区惠欣路,商品房项目名称为“xxxx城A地块”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xx城A地块”项目的“1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1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14.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15.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1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1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8.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19.人防工程设计图纸;20.人防工程审批文件”共计10项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1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信息公开材料中涉及秘密内容,可以进行脱密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依法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并提供给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依法对原告所申请的内容个人隐私部分予以甄别和区分。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对申请信息的脱密处理义务,导致申请人的知情权完全无法实现,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7日,我单位收到孙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城A地块”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承诺书”,我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留存有相应责任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应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备案资料,但因上述信息均涉及个人身份隐私信息及其他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司、个人权益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我单位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作出“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不公开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不予公开”的决定。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确保信息公开后不会损害相关个人及单位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我单位在作出答复决定前已充分考虑。经查阅相关资料,决定参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见附件1),针对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2024年5月9日,我单位向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见附件2),由第三方做出公开、区分处理后公开、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决定。截至2024年5月11日,我单位收到建设、设计单位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相关负责人均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并附相关理由(见附件3-4)。勘察单位逾期未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经研判,我单位认为建设、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理由充分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勘察单位逾期未作出答复,经了解,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正进行司法诉讼程序,相关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对个人、单位及法院判决造成影响。综上,作出不予公开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书及承诺书的决定,望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5.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9.人防工程设计图纸;10.人防工程审批文件”共计10项信息。快递轨迹显示被申请人处于2024年5月1日签收该邮件,因该日非工作日,被申请人处实际于5月6日收悉。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6项申请内容,向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建设、设计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内容。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4项信息予以公开,第6项信息不予公开,第1、5、8、9、10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并告知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第3、7项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公开其申请的第6项信息“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建设单位意见确认函及理由》《设计单位意见确认函及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一事,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征求建设、勘查、设计单位第三方的意见,其中建设、设计单位答复称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说明理由是认为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勘查单位逾期未答复,经被申请人调查,勘查单位与建设单位正在进行司法诉讼程序,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公开可能会对个人、单位及法院判决造成影响。被申请人综合研判后认为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因该信息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进行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第8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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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