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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297号
发布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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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297号

 

申请人:朱某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

第三人:孙某某。

第三人:毛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罚决字[2025]30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青即公(开)行罚决字[2025]30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理。2.辅警许某某私自违法办案,要求严惩辅警许某某,对他作出开除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7日18时许放学时,兰某某、毛某某、杜某某、毛某某、孙某某5名九年级学生合伙在scmxtz山师实验学校南门东侧路南对朱某某进行拦截、围堵、辱骂、勒脖子、踹自行车。其中兰某某拽正在骑自行车的朱某某衣服,把他从自行车上倒,导致其膝盖着地受伤。随后,兰某某用脚踹朱某某自行车,嘴还不停地对朱某某进行辱骂。孙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杜某某在四周围堵,预防朱某某逃跑。孙某某在一旁大喊:“兰某某,别让他跑了”。兰某某紧接又用手勒着朱某某脖子不让他跑。孙某某上前拽朱某某衣服两次,踹朱某某自行车,紧接也用手勒住朱某某脖子不让跑。朱某某用力挣脱后,杜某某追赶要逃跑的朱某某,追上后用手勒住朱某某脖子,朱某某奋力一挣,挣脱逃跑。毛某某有预谋、有计划地骑着电动车带着毛某某追赶朱某某。追上后毛某某用手猛拽朱某某衣服,导致朱某某从自行车上掉下来,撞上别人电动车,导致膝盖二次受伤。兰某某、毛某某、杜某某、毛某某、孙某某对朱某某的种种行为,不是单纯的被殴打,已构成寻衅滋事。在这次寻衅滋事中,对兰某某、毛某某、杜某某、孙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毛某某只字未提。毛某某全程参与了围堵、拦截,有预谋、有计划地追赶朱某某,才导致朱某某的二次受伤,为什么不对他作出行政处罚?请贵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2025年2月27日晚报的警,2025年2月28日上午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做的笔录。2025年4月16日被告知结案。整个案件,从始至终都是辅警许某某处理,提交法医鉴定所需光盘和材料,这一系列取证的核心环节都是交给辅警许某某。从报警到结案,辅警许某某没给我们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和警民联系卡。是结案快一月时,2025年5月14日下午18时许,我们去派出所要的,直到拿到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和警民联系卡的那一刻,我们才知道办案民警应该是于某和赵某某,但他们俩从始至终未露面。我们希望严肃处理辅警许某某,追究辅警许某某私自办案的违法行为,对他作出开除处理。

被申请人称:1.我局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罚决字[2025]30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3月27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因琐事伙同违法行为人杜某某、兰某某、毛某某在scmxtz山师实验学校南门东侧路南,对被侵害人朱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孙某某拽朱某某衣服两次并踹朱某某自行车一脚。经法医鉴定,朱某某之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孙某某等人的陈述、法医鉴定、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人孙某某等人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我局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罚决字[2025130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我局调查并查明,孙某某、毛某某、杜某某、兰某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2025年4月1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兰某某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毛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1.关于朱某某提出的本案已构成寻衅滋事问题。经查,本案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2.关于朱某某提出的辅警许某某私自办案问题。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相关规定,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开展执法活动和其他警务活动。本案办案民警于某、赵某某,辅警许某某协助民警进行调查取证。综上所述,我局做出的青即公(开)行罚决字[2025]304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通知,第三人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视为其不参加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2025年2月27日18时许,该在山师实验学校门口被同学殴打致伤。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毛某某、兰某某、孙某某进行传唤。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毛某某进行传唤。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对孙某某进行传唤。2025年2月27日、3月7日,被申请人向杜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3月6日,被申请人向朱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兰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3月11日,被申请人向孙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毛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向毛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3月6日,经法医鉴定,朱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5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杜某某、孙某某、兰某某、毛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杜某某、孙某某、兰某某、毛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即公(开)行罚决字[2025]30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同日送达孙某某。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案涉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申请人拒绝签字。2025年5月14日,申请人的代理人签字代收。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传唤证》《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25年2月27日18时许,在scmxtz区山师实验学校南门东侧路南,兰某某、孙某某、杜某某、毛某某因琐事结伙对朱某某进行殴打,毛某某虽未直接殴打朱某某,但其存在骑电动车载着毛某某追赶朱某某的行为。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未对毛某某的行为作出认定,显然不当。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根据上述规定并综合本案案情,孙某某的案涉违法行为法定处罚幅度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在法定处罚幅度外对申请人单处拘留,明显不当。

另需说明的是,申请人复议请求中要求严惩辅警许某某,对他作出开除处理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罚决字[2025]30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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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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