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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26号
申请人:丛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2152600529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02152600529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14时25分,在X862丰山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1.未告知处罚依据,未向申请人交代享有权利,未按规定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上法律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交待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实际上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也未听取申请人的任何陈述和申辩直接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出示有效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出具任何证件,民警身着警服可以不出示证件,但一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出示证件。所以被申请人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的前提下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系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三、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现就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2、基本原则一一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国家机关普法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并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而是对申请人不管不顾,明显是“以罚代管”的现象,没有有效行使作为执法机关对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对申请人进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实体上的合法及合理性,请求政府依法撤销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29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恢复申请人驾驶证原准驾车型。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4年11月14日下午,申请人丛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B62丰山路行驶,被scmxtz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测试,申请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1mg/100m1,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二、我大队做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29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理有据、程序合法。2024年11月15日,丛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阅读后签名确认。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亲笔书写“我不陈述我不申辩”内容并签名确认。因申请人丛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做出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驾驶证记12分。申请人饮酒后驾车被查获时,执勤民警着制式警服。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时,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交通违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接受处理时,询问、记录民警已向其出示证件,询问笔录中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已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媒体均有宣传教育,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申请人于2008年9月8日经考试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格,领取驾驶证,应知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申请人是一名有多年驾驶经历的驾驶员,应积极学习、遵守法律规定,安全驾驶车辆我大队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后,已制作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当事人30日内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试。综上所述,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事实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scmxtz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11月14日14时25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沿XB62丰山路行驶,经酒精呼气测试,申请人呼气测试结果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酒精呼气测试单、呼气告知单及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确认无异议后签字。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询问笔录》《酒精呼气测试仪检验报告》《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满分教育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酒精呼气测试仪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等证据能够证实:1.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25分,驾驶小型轿车沿XB62丰山路行驶,经酒精呼气测试,申请人呼气测试结果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申请人对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当场签字确认。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执法人员问题、未对申请人教育等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仪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满分教育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符合法定要求,涉案酒精呼气测试仪经检定合格且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当场在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已作出满分教育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的编号3702152600529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3702152600529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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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