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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32号
发布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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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32号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1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答复;2.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移送监察机关;3.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维权所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申请人称:1、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依法公开:scmxtz区农村危房改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及办理的流程,申请人被告知: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要求联系scmxtz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2、申请人多次电话申请scmxtz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要求给予书面答复,2025年1月6日再次电话0532-86655931申请,被告知拒绝书面答复。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85、86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第3条第5项,第4条第4项,法释(2022)10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申请人赔偿。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尹某不服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答复人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复意见如下: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实质为咨询,答复人答复并无不当。答复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依法公开危房改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该申请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实质为申请人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的咨询。故答复人在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答复人所作出的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请依法公开危房改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为“请依法公开危房改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为“请依法公开危房改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经本机关调查,基于便民服务原则,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将优米app简介官方网站公布的《青岛市scmxtz区2024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www.scmxtz.com/zwzt/zfbz/ncwfgz/zccs/202404/t20240411_7957294.shtml)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赔偿实行法定原则,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系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政造成申请人相关损失的情形,申请人对此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第1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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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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