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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驳字[2024]第304号
申请人:姜x亮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对scmxtz区市南医院位置青岛地铁7号线施工单位违法占地搞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1月10日。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被申请人工作单位等一行三人给我送达告知书时候我依法当场请求其对原市南医院位置地铁施工单位违法占地搞建设实施查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诉求视而不闻。申请人明确说如果你们不去查我就去告你们,也没有用。申请人认为市南医院用地单位存在未按照批准非法占地搞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理应收到申请人查处举报后当场实体查处,被申请人却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其违法并责令依法依规依批准位置、面积查处违法占地。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答复人三名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申请人当场举报“市南医院位置青岛地铁7号线施工单位违法占地搞建设”,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答复人履行职责期限应当为两个月,超过该期限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主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答复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答复人于2024年8月9日当场受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展开调查核实,待调查清楚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答复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姜x亮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现场举报“scmxtz区市南医院位置青岛地铁7号线施工单位违法占地搞建设”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系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告知书》,并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视频》《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的同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尚未满60日。2.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因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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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