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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驳字[2024]第242号
发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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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即复驳字[2024]第24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通过12345平台反映的事项未告是否终止调解一事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关于xx购物超市是否终止调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12345投诉举报在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xxxx园xxx路xx幢-xx,xx购物超市。2024年3月28日购买的大窖满橙味汽水,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还购买了大窑果味汽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保质期8个月,已过期,要求退货赔偿查处。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收到该案。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的邮箱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涉案商品照片,交易凭证截屏,身份证照片,购买过程视频)。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是否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中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调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针对申请人诉求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系通过scmxtz区政务服务热线12345提出的诉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参考(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行政裁定书,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答复人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诉求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青岛市scmxtz区xx购物超市购买的大窑橙味汽水已过期,要求退赔并查处。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答复人于2024年3月29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过期食品。答复人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材料,被投诉举报人认可涉案产品是其出售给申请人的。《食品经营许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证》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因此答复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答复人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答复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已立案。同时告知申请人经调解协商,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答复人依法履行职责。答复人于2024年8月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在scmxtz区万科朗润园辽河一路xx购物超市购买大窑满橙味汽水和果味汽水,因认为均过期,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商家退赔。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涉案商家处现场检查,并提取《现场笔录》等。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该案已受理且立案。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即市监处罚[2024]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scmxtz区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现场笔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其购买的大窑满橙味汽水和果味汽水过期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商家退赔。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后,流转至被申请人处办理。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于2024年4月2日电话反馈申请人案件处理情况。2024年4月3日,1234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通过该种方式提起的投诉反映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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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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