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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驳字[2024]第259号
发布日期: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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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驳字[2024]第259号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4年6月25日提出的投诉举报告知是否受理,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4年6月25日提出的投诉举报告知是否受理一事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投诉举报青岛xx食品有限公司查询码:(XA29853964550),相关投诉举报内容见附件。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被申请人并且请求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消费费用,依法对问题给予赔偿;2.依法分别展开调查,并分别答复举报人,同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今于2024年7月19日未收到任何回复,遂复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19日已经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任何答复。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答复人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青岛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涮肉片商品条码存在问题。答复人于2024年7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青岛xx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火锅涮肉片,因认为该产品存在错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已受理。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邮递单据》《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并于2024年7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已受理。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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