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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驳字[2025]266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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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驳字[2025]266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不服,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5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的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房屋坐落在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批复范围内且未经搬迁补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未经搬迁补偿的毛地批复给用地单位严重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目前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临时用地不许使用毛地的直接法律条文,但可以从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对临时用地的要求来推断。《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这体现了土地出让应具备清晰的权利状态和完善的开发条件的原则。临时用地虽然在使用目的和期限上与出让土地有所不同,但在土地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对土地权利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要与相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这意味着临时用地也应是权利清晰、无纠纷的土地,而毛地存在拆迁安置补偿等未完成事项,会导致土地权利不清晰,容易引发法律经济纠纷,不符合临时用地的审批和使用要求。同时,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使用后需恢复到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毛地因存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会增加土地复垦的难度和成本,难以保证临时用地期满后能顺利恢复,所以从临时用地的性质和复垦要求来看,也不应使用毛地。综合以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申请人本次复议是基于国家规定毛地不能出让的规定。案涉批复处分了申请人家未经房屋拆迁补偿的土地使用权利,所以申请人认为该批复因实体损害申请人权益违法而无效,被申请人提供的判决书是基于用地单位对报批材料真实性负责被申请人不负责的前提下对报批程序进行的审理,并未触及实体审查。申请人强调批复已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该驳回申请人实体权益被损坏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错误,驳回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确认无效的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文件《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就该临时用地批复于2024年1月5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12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4)鲁7102行初89号判决,判定答复人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4)鲁71行终21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答复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姜某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的行政行为无效。2025年6月5日,本机关予以受理。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两份证据材料,该证据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4)鲁7102号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和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鲁71行终213号行政判决书。该两份判决书证明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且作出判决。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文件<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4)鲁7102号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和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鲁71行终213号行政判决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且作出判决,故该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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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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