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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334号
发布日期: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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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34号

 

申请人:孙x洋

法定代理人:孙x鹏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

第三人:张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青即公(通)

不罚决字[2024]301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青即公(通)不罚决字[2024]301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7月8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第三人(无幼师资格证)在青岛市scmxtz区xx幼儿园大一班内带班时,申请人和同学解xx等待午餐,期间二人抽纸玩耍。第三人认为二人不服从安排,第三人恼怒后到教室中间讲台处批评并用手朝申请人肩膀处连续殴打两下。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成年人殴打未成年儿童证据(幼儿园班级监控视频)清晰,第三人本人无幼师资格证。公安执法机关对情况描述第三人连续殴打幼童肩膀2次变成推了2下,有严重包庇违法之嫌。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并依法重新做出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的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申请人称:1.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2.青即公(通)不罚决字[2024]301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系scmxtz区xx幼儿园老师,2024年7月8日11时许,因申请人和同学解xx嬉戏打闹,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安排。后第三人将两人单独叫到教室中间讲台处批评教育。期间第三人用手朝着申请人肩膀处推了两下,申请人未做法医鉴定。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申请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第三人的陈述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3.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我局调查并查明,第三人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2024年7月1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公正。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青即公(通)不罚决字[2024]301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公正适当,程序合法。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称其于2024年7月8日11时许因琐事被人殴打,被申请人于当日制作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询问笔录;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告知其已立案;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制作法定代理人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7月15日、7月17日对第三人进行传唤,并分别制作其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针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询问笔录》《传唤证》《现场监控视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内容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在讲台处,第三人用手先后向申请人胸前推了两次,导致申请人后退了几步。第三人动手的行为有不当之处,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促使申请人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属情节特别轻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通)不罚决字[2024]301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作出的青即公(通)不罚决字[2024]301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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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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