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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第262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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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第262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某某蛋糕店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食品投诉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某某蛋糕店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所举报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然而,申请人认为:一、关于三无预包装食品认定。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配偶在某某蛋糕店花费15元购买一盒预包装的手工蛋卷。商家声称每盒蛋卷重量一致,统一售价15元。现场可见,店内货架整齐摆放着大量同等规格的预包装蛋卷,均采用统一包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的预包装食品定义。但该商品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营养成分表等任何法定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预包装食品。这种行为致使消费者无法了解食品成分、保质期等关键安全信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要求,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认定手工蛋卷属于现场制售食品,从而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无对其标签标识规定,这一认定存在错误。现场制售食品,通常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即时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其强调制作与销售的即时性、连贯性,消费者购买时食品处于非预先包装状态。而本案中的手工蛋卷,在消费者购买前已预先定量包装完成,并非在购买时即时制作并交付,明显具有预包装食品属性,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混淆了现场制售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关于无证生产食品认定。购买时店内未展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无该店铺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即便该商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经营许可与食品生产许可分属不同类别,食品经营许可仅允许其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而不涵盖食品生产环节。该商家自制并批量生产预包装手工蛋卷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合法经营范畴,涉嫌无证生产,严重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商家无证生产的可能性,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不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申请人配偶在某某蛋糕店购买的大蛋卷,认为被举报人存在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行为,要求立案查处并处理。”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因申请人曾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12345平台表达诉求,答复人曾于2025年4月29日到被举报人scmxtz区王村镇某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现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糕点类食品制售的要求,现场制作间内放有各类制作糕点的设备设施,具有制作糕点条件,现场有各种现场制作的糕点食品。被举报人称:全部糕点均为被举报人自己当日加工制作,没有从外面进货销售的糕点。答复人于2025年5月20日再次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加工间内有烤箱、操作台等设备设施,有自己当日制作的糕点。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举报人店内所有产品均为自己制作销售,不存在从外面进货销售的情况。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其加工制作的涉案产品属于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现场制售食品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的举报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于2025年5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邮寄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其配偶在scmxtz区田横镇某某蛋糕店购买的手工大蛋卷属于三无预包装食品且店内未展示食品生产许可,为无证生产。同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的投诉举报。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加工间内有烤箱、操作台等设备设施,有自己当日制作的糕点。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决定,后送达至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寄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某某蛋糕店售卖的大蛋卷为三无预包装食品且无证生产。因申请人曾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12345平台反映过相同内容的诉求,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现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糕点类食品制售的要求,现场制作间内放有各类制作糕点的设备设施,具有制作糕点条件,有各种现场制作的糕点食品。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家店内糕点均为自己制售,不存在从外进货销售的情况。其加工制作的“手工蛋卷”属于现场制售的糕点类食品,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现制现售食品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因此,无法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无证生产及销售三无预包装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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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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