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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351号
发布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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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51号

 

申请人:杨某华。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驻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152号。

第三人:杨某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卫)行罚决字〔2024〕31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对申请人的拘留决定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拘留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涉嫌侮辱被人恶意举报,被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于2024年6月22日以诓骗的方式将申请人骗至派出所,对申请人做出了拘留10日的决定。现该拘留决定已被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被解除拘留措施。申请人与赵某某为夫妻关系,现正在离婚诉讼中,赵某某与杨某贤常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在诉讼中申请人已获取了大量相关证据。申请人对于事实的陈述被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因侮辱被处以拘留处罚严重违反事实且无任何法律依据。而且在拘留过程中严重违法,申请人刚做完手术,在存在大量基础疾病及需要静养的情况下,强制拘留,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至今手术未痊愈)及严重的精神刺激(已在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2月并被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因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严重伤害及损失,现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向青岛市公安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局予以批准。

复议过程中,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scmxtz鳌山卫派出所张某是把我诓骗到派出所的,称赵某某和杨某贤是清白的,要我坐下来谈一谈。我跟张某说了,杨某贤在2018年半夜12点去我老公单身宿舍,我老公正好在家,杨某贤给我老公打电话,说她在我老公宿舍,我老公不在她挺担心的。我去学校,让她给我说法。她的说法我不认可。我也想跟杨某贤把这个事情解决一下,她不敢见我。我去了派出所,张某给我强制性按到铁凳子上,强制把我的手机抢走了进行检查,在没有得到我的允许情况下,暴力抢夺我的手机,影响我的隐私权。暴力执法,把我的胳膊锁在铁凳子上,我刚做完痔疮手术,需要换药,张某没有带我换药。后来派出所一个年纪大的人,带我去scmxtz派出所对面的卫生院去换了药。我怀疑张某收取我老公的贿赂了。看守所看我十几种基础病,不收我。在路上,赵某某给张某打电话问给我送看守所了吗。张某把我送到看守所是我老公要求的,他们串通一气,张某徇私枉法。这个事是我家的家事,我的确是在抖音啥的发这个女的是个婊子,但是我刚发布我老公就投诉下架了,没有造成大面积的传播,从2014年起我老公让这个女的骗了200多万,我是受害者,我不说她是妓女是什么。她勾搭我老公,在刑法上是重婚罪。这个女人明知我老公有家庭有孩子,她还勾搭我老公骗钱,这就是妓女。我老公之前给5月20日给她发520什么的,这不是普通同事关系了,我就是认为她跟我老公有不正当关系。而且她不光勾引我老公还勾引其他老师。这个女的不正经,凡事有因有果,她做出来了,还不让我说嘛。我在拘留所十天,我承受不了这个精神打击,出来后精神直接崩溃,直接去了青岛第七人民医院住了两个月的院,听不得一点声音。我的精神已经被这次拘留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为拘留导致我痔疮手术溃烂,到现在伤口没有愈合。我妈因为我去拘留这件事心脏病高血压复发一直在住院,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她的行为给我家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是我的家事,我只是实事求是陈述,我没有危害社会,是别人伤害了我。是别人闯进我的家庭,伤害了我们全家人,不是诽谤不是污蔑,是实事求是。我不构成治安罪。赵某某买通scmxtz分局和派出所强行把我送到拘留所,我不认可我都没有签字。张某对于我所说的我老公和杨某贤有不正当关系的事情,不给我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2024年6月21日我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月2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怀疑其丈夫赵某某与杨某贤有不正当关系,自2024年3月份,该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APP、今日头条APP等途径公开发布杨某贤是婊子、骚货等侮辱性言论。上述事实有:被侵害人杨某贤的陈述、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杨某华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我局调查并查明,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2024年6月2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称:本校同事赵某某的妻子杨某华于2024年2月5日至今,通过她的三个抖音账号、今日头条账号以及她的微信朋友圈等多家网络媒体对我进行无休止的人格侮辱、造谣诽谤、人肉搜索、敲诈勒索、恐吓威胁,非法窃取我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大肆泄露散布,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一、事实陈述。1、长达十个月时间里,杨某华捏造大量事实,诬陷我和她丈夫赵某某在李村浮山路以及台柳路保尔馨都等住处长期同居搞破鞋。2、侮辱我和19中四五个老男人搞暧昧,骗他们的钱。我家生活费都是他们买单。3、侮辱我勾引19中邹老师和邢老师,害得邢老师和妻子离婚。4、侮辱我和19中副校长林某某搞破鞋。5、侮辱我在青岛15中跟多名男老师搞破鞋,被15中开除,事实上我从来没在15中工作过。长期侮辱我、我妹妹、我八十多岁的母亲、我的女儿都是妓女婊子骚货。6、7、侮辱我把多种性病传染给赵某某。8、侮辱我由于搞破鞋成性,丧失生育能力,被多任丈夫离婚。9、实施网络暴力,出重金对我及家人进行人肉搜索。10、诬陷我骗取赵某某200万巨额钱财。11、非法窃取我的个人信息,连同仅用于诉讼使用的公安人口户籍信息,都在网络上大肆泄露传播,到现在都挂在多处网络上。严重侵犯我的隐私权。12、杨某华多次对我恐吓威胁,扬言对我泼硫酸,扔炸药,并到我老家报复。如果没有达到她的目的就要雇人到青岛市政府,到首都北京拉横幅、大喇叭广播。(这些证据在提交到李沧区法院的一段录音里)13、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2024年3月初,杨某华到我们学校大哭大闹,恶意到我办公室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使本人精神受到严重惊吓,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几度抑郁到精神崩溃。已经无法正常在学校工作,被迫请病假两个月,就医调养。在此期间杨某华恶意闯入我们学校后,就赖在学校办公楼,吃住长达11天,各种要泼耍赖,还多次扬言要跳楼。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由于杨某华长期对我侮辱诽谤,敲诈勒索,恐吓威胁,并在多家网络媒体泄露我的各种隐私信息。我的身心极度受伤。但我坚信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于是我于2024年5月到鳌山卫派出所报案,并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二、意见诉求就在警察立案调查过程中,杨某华都敢公然无视法的权威,于2024年6月2日,以捉奸和索要200万钱财为目的,非法入侵我城阳水青花园小区的家,家中没人,于是就恶意损毁我家电子猫眼,造成设备完全丧失其功能。我当即就给鳌山卫派出所办案警官张宾打电话,汇报了这个情况。也第一时间到城阳夏庄派出所报案,并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关于杨某华提出复议的理由,我要表达一下我的观点:1、复议的一个理由是她因侮辱被处于拘留严重违反事实且无任何法律依据。杨某华从2024年2月开始至今,通过她本人抖音三个账号、今日头条账号,微信朋友圈等多家网络媒体对我进行长期的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侵犯隐私,勒索讹诈200万巨额钱财,这些信息到现在都还在网络上传播,我保留了她所有侵权证据,并把部分证据委托崂山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这些证据都已提交到了鳌山卫派出所。杨某华说警察处罚她没有任何证据,太无耻了吧。是她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完全凭空捏造事实对我进行无休止的侮辱谩骂。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我已起诉到法院,法院已立案。并于近期开庭审理。2、复议的另一个理由是她刚做完手术,需要静养,鳌山卫警察将他拘留违法。这个理由太荒唐,既然她手术后几天内,就能长途跋涉跑到我城阳区水青花园的家抓奸、敲诈勒索,并损毁我家电子设备。在此期间还多次跑到19中门口大闹,甚至恶意阻拦一车19中监考老师奔赴高考考点。这些都说明她根本不需要静养,身体状况极好。张宾警官正是得知这些信息,并在事后20多天才对杨某华进行拘留的,这充分地体现了警察对杨某华给予了必要的人文关怀。可见杨某华复议的这个理由完全是强词夺理,栽赃陷害。既然她有能力挑战法律,就要承担法律后果。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时如猛虎,受到法律惩罚时就装作残弱的羔羊这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天理法道。请参加复议的各位领导明鉴。谢谢!3、复议的第三个理由是杨某华被拘留处罚后精神受刺激患了精神病。由于杨某华从2月开始对我本人及某某中多人在网络上进行侮辱诽谤,并多次闯入学校校园大哭大闹,严重损毁老师和学校形象,扰乱教学秩序。她丈夫赵某某迫于压力就积极寻求对她进行相关治疗的方法。可杨某华本人坚决抵抗,说她没有任何精神和心理疾病,她的娘家人也完全不予配合,坚决反对把杨某华送相关医院治疗。既然她本人都认为自己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没有任何司法鉴定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那对她的违法行为就该按照完全行为能力人依法处理这就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怎么到杨某华嘴里就成了警察违法了呢。由于自己违法被处罚,出来后就说被刺激得了精神病,住进精神病院。于是要求平反昭雪,判自己无罪,而罪在警察,甚荒唐如果所有违法犯罪分子都在受到处罚后住进精神病医院,要求平反,甚至要求精神赔偿。那不仅是滑天下之大稽。而且社会再无和谐安宁,国也终将不国了。综上所述,鳌山卫派出所警官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为宗旨,依法依规对杨某华做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这些警察本着一颗公心,无惧邪恶,他们本是社会安宁的守护者,是党的忠诚卫士,是公安系统的模。可是就在行政拘留结束的当天(7月2日)杨某华就通过抖音三个账号,今日头条账号以及她的微信朋友圈等多个网络媒体对鳌山卫派出所张宾警官和于所长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张宾警官收受了我的贿赂才对她强行拘留并对她暴力执法,更有甚者在崂山区路虎车事件发酵期间,杨某华借机大肆抹黑青岛市公安系统、教育系统以及法院系统。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们对岛城公职人员进行口诛笔伐。就在今天,她的诽谤言论还在网络上散布传播。她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坏了岛城公职人员的形象。杨某华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之后本应深刻反思,改过自新。可她却有恃无恐,颠倒黑白,继续侮辱谩骂,造谣诽谤至今,还堂而皇之地提起行政复议。可见她对法律没有任何敬畏之心。她诬陷整山卫派出所警察把她迫害成了精神病,这是司法鉴定结果吗?如果不是,那就是故意躲进精神病院装疯卖傻,栽赃陷害警察。本人强烈要求对她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果真是患有精神疾病,她丈夫就会依法对她进行规范治疗。社会有关部门也会对此类人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任由其胡作非为,扰乱社会,伤及无辜。目前杨某华没有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她就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对她违法行为不予惩治,反倒网开一面,甚至平反昭雪,那就是对守法公民最大的不公,也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祸患。我作为第三人,恳请参加复议的领导专家们明查,不要让维护人间正义的好警察反倒被邪恶所伤,那今后谁还会、谁还敢为民除害,为国除恶。本人陈述的都是事实,杨某华行政拘留前的证据以及7月2日行政拘留后继续侮辱诽谤我本人及办案警官的证据材料都提交给了整山卫派出所。

经查: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接杨某贤报警称,该在抖音账号“杨氏某某”“某某青年之家”“无所谓某某”,今日头条账号“杨氏某某”看到上述账号内发布“青岛某某中总务处女老师杨某贤年轻的时候就跟很多男人鬼混”等侮辱性言语。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赵某某进行询问,并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并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机进行检查,并提取《检查笔录》。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侮辱违法行为成立,给予申请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手机截屏照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参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三十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中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五)针对多人实施的;(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杨某华因怀疑其丈夫赵某某与第三人杨某贤有不正当关系,从2024年3月至今,申请人多次通过抖音、今日头条、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公开发布杨某贤是婊子、骚货等侮辱性言论。因此应当认定申请人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违法事实清楚,属于“情节较重”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作出的青即公(卫)行罚决字〔2024〕31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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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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