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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55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办事处,驻青岛市scmxtz区仁和路10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本案审理期限至2024年12月12日。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村637号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03年,申请人房屋因修路而被强拆。在此次强拆前,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该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屋内物品遗失损毁殆尽。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形式获悉该道路由被申请人建设,路网名称为刘家官庄-王家烟霞,编号为CF09370215。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用于建设道路,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补偿。为此,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府递交本申请,请求贵府依法审查,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一、关于房屋拆除事宜。对于此,复议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5日已告知贵府“2003年政府修路,村委会村长刘某某带领两名社员王某臣、王某春把我的房屋给强拆了”、“政府不下指示,乡里不下指示,村里不敢给我拆,肯定是乡里下的指示,村里才给我拆的,所以我才去找街道要的补偿”事实上,复议申请人向复议被申请人主张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非凭主观猜测。相反,复议申请人是在结合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现状和信息公开结果获悉占地主体为复议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退一步讲,即使案涉房屋系村委会拆除,但在占地主体为行政机关即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显然,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二、关于复议被申请人是否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中,根据复议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案涉房屋用地面积有199.2平。而复议被申请人所称的“一块宅基地和补偿15000元”,显然根本无法填平复议申请人全部损失,复议被申请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涉房屋拆除的经过是:2003年政府修路,村委会村长刘某某带领两名社员王某臣、王某春把我的房屋给强拆了,书记说不拆罚两万元,只给我一万五千元和一处宅基地,村委会强拆了我的住房没有给我补偿和安置,太不合理,我无家可归。因为水利局在我门前扎了一个大水库,1996年发大水把我全家的财产都给冲没了,所以我们无家可归,出去打工。到了2003年的时候,我在外边打工的时候,村委会一直给我打电话说要修路用我的房子,拆了我的房子没有给我安置和补偿。给我一万五千元和一处宅基地,一万五千元也盖不起房子来,这个宅基地我到2012年才自己花钱建起房子来。我原来院子里的树木也都没有。因为政府不下指示,乡里不下指示,村里不敢给我拆,肯定是乡里下的指示,村里才给我拆的,所以我才去找街道要的补偿。证据1、复查申请书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复议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书里明确提到“政府修路村委村长刘某某带领社员王某春和王某臣用挖掘机把我的住房拆除”,也就是说,拆除房子的原因为政府修路占地,那么结合复议申请人信息公开获悉的系复议被申请人占用复议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用于建设道路的信息,复议被申请人明显应当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其次,复查申请书里提到的“只给我一处地基和15000元整”,但根据复议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案涉房屋用地面积有199.2平,基于此,一处地基和15000元根本无法填平复议申请人的损失,复议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根本没有完成全部的补偿安置职责。第三,对于占用复议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相关单位至今未与复议申请人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相应的补偿安置事项根本没有完成。第四,复议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书里提到“到2012年我想回家建房子的时候,路边有我的六棵30多年的大槐树和4万砖石头在路边都让村委会给我推没有了”,进一步证明复议被申请人为了修路占地推毁复议申请人种植的树木和堆放的砖石,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据2、2007年街道办事处修刘家官庄-王家烟霞路的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复议被申请人为占地主体。证据3、情况说明。三性均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情况说明里提到了2000年某某村因中心大街需要向西通开,需拆除复议申请人房屋。后2007年8月复议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中心大街路(土路)的基础上铺设水泥混凝土修建了刘家官庄-王家烟霞路,据此可知,复议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目的是某某村中心大街项目,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证据4、刘家官庄影像图、兰某某原房址位置图、兰某某现房址位置图、兰某某新房址界点成果表三性均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复议被申请人尚未全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证据5、农村宅基地完善手续审批证书、完善宅基地完善手续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手续为复议申请人现在居住房屋手续办理,且该房屋为复议申请人儿子自行出资所建,与本案无关。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对申请人无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1.申请人位于某某村 637号房屋,在2003年因某某村中心大街路(是土路)需要通开,与某某村委达成一致意见,某某村委给申请人在村中另行安置一块宅基地并补偿15000元,在此基础上,637号房屋由申请人自行拆除。由此可见,案涉房屋的拆除是申请人于某某村委协商一致予以拆除的,与答复人无关,因此,答复人对申请人并无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2.刘家官庄-王家烟霞路是答复人于2007年8月1日在某某村中心大街路(是土路)的基础上铺设水泥混凝土进行修建的,在答复人对刘家官庄-王家烟霞路进行修建时,申请人位于某某村637号房屋已经被拆除,因此,答复人对申请人并无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经查:申请人系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某某村村民,在某某村637号拥有房屋一处,2003年因村庄修路,案涉房屋被拆除。2024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一份,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24年9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向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的请求,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审查向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的请求,不能仅看当事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行职责的申请,还应审查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具有当事人所申请的对外行政管理职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是否导致当事人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03年因某某村中心大街路需要通开,村庄与申请人协商,拆除其位于某某村637号房屋,并给申请人补偿15000元和宅基地一块。因此,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并非由被申请人征收或使用,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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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