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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5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驻青岛市scmxtz区龙泉街道府前街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告知书;责令龙泉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张某某的评估报告并且依据协议和评估作出补偿,赔偿因滞后支付补偿款的损失。
申请人称:龙泉街道办事处以各种不合法理由不予公开我承包土地的地上物的评估报告,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2019年4月1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补偿的依据是评估,但办事处并未依法向我公开评估报告,并且在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就派人开始拆除我的地上物,到2019年4月8日将我的地上物全部拆除,至今未向我支付补偿款。该拆除事实有《关于蒲渠里村石门张某某地上物拆除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该证据是龙泉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中证据材料之一。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在没有补偿到位的情况下拆除地上物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国家规定的拆迁基本原则,属严重的程序违法。“2019年龙泉办事处为打造美丽乡村提升scmxtz东部生态环境和形象,结合scmxtz区政府品质scmxtz的工作要求,龙泉办事处对309国道石门大桥以东的绿化带实施绿化提升”。为加宽309国道绿化带的宽度占用了19家被征收人的土地(承包土地)。2019年3月份办事处就请了大信英德评估有限公司对19家被征收人的地上物青苗进行评估征迁。但对我地上物的评估价格有多项价格极低,连成本价都不够。于是2021年6月我向办事处申请公开我地上物的评估报告。办事处6月30日作出(2021)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中说我的评估报告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于是我将如此令人难以理解的告知书诉至scmxtz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土地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是自己承包土地的评估报告,并不涉及他人。被告办事处以评估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撤销了告知书,判令被告龙泉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答复。法院2021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要求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答复,但是龙泉街道办事处无视法院判决。一直到2024年8月还没有给出答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于2024年8月8日作出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告知书中以我的评估报告是过程性信息又一次不予公开。评估报告对我的补偿利益有重大影响,是给我补偿的重要依据,怎么可能是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对外不产生影响。经查此告知书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同时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报告。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接到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此条规定表明不向被征收人公开评估报告,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法定权利,是违法的行为。龙泉办事处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欺负百姓不懂法,乱用法条,应该主动公开的评估报告。申请公开仍然不予公开。无形中给复议机关和法院增加负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给被征收人增加诉累,也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复议申请。望领导依法作出判决,还百姓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龙泉办事处认为本人申请公开的本人地上物的评估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但在答复书中提供的材料中并没有提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来证明评估报告是过程性信息。此答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来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的补充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依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评估报告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事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主观意判。2019年办事处为打造美丽乡村,结合scmxtz区品质scmxtz的工作要求,龙泉办事处对309国道两侧绿化带进行扩建,对19家土地承包人的土地进行地上物评估征收。办事处为加快公路绿化带扩建进度,在评估报告没有下达的情况下与被占地人签订补偿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补偿的依据是评估。依据协议评估给予补偿。但评估公司报告给办事处后办事处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动向我公开评估报告。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本人地上物的评估报告。但办事处以各种理由至今不公开本人地上物的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拒绝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说明理由义务情况举证。本人向办事处申请公开本人地上物的评估报告,办事处以本评估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但办事处并没有举证说明评估报告是过程性信息。违背了最高法院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被评估人,并且被评估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依法鉴定评估报告。 根据本规定办事处不公开我地上物评估报告损害我的利益,剥夺我的合法权利。办事处在答复书中认为《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办事处无征收批准文件,因此不涉及政府征收。简直荒谬。没有批准文件分明就证明办事处在实施违法征收行为。办事处在2019年至2020年间就将违法征收的土地扩建成为309公里绿化带,有现场和现场图片证明也可以调查,看来办事处根本不认为违法占地建公路绿化带行为的存在。执法犯法还应如此有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存在,违法占地能给百姓合理的补偿也可以,但办事处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与本人签了协议的情况下,无视协议约定,不按协议进行补偿,违背诚信政府原则,导致我5年后还没领取到地上物补偿款。2019年4月签订协议后办事处在没有支付地上物补偿的情况下对本人地上物进行了拆除并且至今未想我支付补偿,拆除情况由《关于蒲渠里村师门张某某地上物拆除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办事处在答复书的材料中谎称我侵占了公路绿化带,纯属胡言。原来的公路绿化带只有2米左右,办事处为加宽309国道绿化带而占用公路两旁19家承包户的土地。现在已建成公路绿化带。《scmxtz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证明办事处没有办理基本农田占用批准手续。违法占地已成为事实。有现场和现场图片可以证明。绿化带宽度宽的有20多米。违反国家对绿化带宽度的规定,国道最宽不超过5米。知法犯法,违法占地还如此霸道。签了协议却不依据协议进行补偿。就应该申请国土资源部依法查处办事处的违法占地行政行为。让办事处认知一下,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办事处在答复书中提及2021年10月11日,本人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征用土地行为违法,责令赔偿损失。《scmxtz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即复驳字【2022】第1号,驳回了本人的复议申请。本复议决定书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我的复议请求。办事处在答复书中说我并没有向scmxtz区法院起诉,说明我认可复议决定。办事处睁眼说瞎话欺骗政府,本人对《scmxtz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仅起诉到了scmxtz法院,而且起诉到了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有法院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鲁02行终522号来证明办事处的谎言。复议机关和法院根本没有审查办事处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只是审查复议期限。其实复议机关和法院都涉嫌程序违法,应先审查办事处的行为合法性,办事处没办理占地审批手续(有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就将土地违法占用了建设绿化带而且超额建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根本不受复议期限的限制。但复议机关却依超过复议期限驳回了复议申请。龙泉办事处认为我重复复议,纯属狡辩。我第一次复议的是违法占地,第二次复议的是龙泉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本不是一回事。因此根本不存在重复复议。履行补偿职责是法律义务。办事处在复议答复书的材料中提供了一份《青岛市scmxtz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石门村张某某承包土地上地上物评估报告书》。此份评估报告书不合法。在评估报告书封书上的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而内部评估时间点为2019年3月6日。国家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大信英德2021年6月23日才提供评估报告已经失效不合法。此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不合法。合法的评估报告必须有两位评估师签字。本报告书也没有评估师资质证书,只有评估机构营业执照不合法。评估报告中没有提供评估依据,评估方法也没有龙泉办事处的评估委托书。这都是违法的,因此办事处提供的所谓的评估报告书没有法律效力。此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并且此报告书还有评估漏项,本人不予认可。办事处在答复书的材料中有份2024年8月 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本告知书本人并未收到办事处并未给我。此告知书连办事处的印章都没有。此告知书否认我对协议的认可,纯属谎言。我一直认可协议,只是对评估有异议。办事处没有遵守协议约定,也违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没有依据协议先行补偿,反而签协议后第二天就拆除地上物。办事处在提供答复书材料中提供了当初签的协议,本人对协议做以下解释,本协议是办事处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在评估报告没有下来的情况下与被占地人签的补偿保障协议,协议是办事处单方拟定的协议约定内容。当时本人并不同意,但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劝导做工作。最后本人签了该协议。本协议约定六大项地上物的补偿价值,就是六项最终给补偿16万元。如果这六项评估价高于16万元按评估价给补偿。先评估后签的协议。我的评估项有48项,但办事处对剩下的42项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价值。后期评估下来以评估价进行补偿这42项。当时我也有所怀疑,但工作人员解释协议中已约定了16万只是部分补偿费。因为这42项是小地上物,所以也就签了字。签字后协议就被拿走了,说要盖章。后头就一直没给我。协议前后第二天就拆我的地上物。地上物拆完评估才下来,但评估下来办事处并没有依据协议和评估计算地上物总价值。按协议和评估应该给补偿:16万+42项评估的总价。在评估中约定的6项并没有评到协议的约定价16万,因此六项价值应该按协议约定给补偿16万元。所以48项的总价应该是16万+42项的评估总价。但是办事处并没有据此进行合算评估总价,以我手中没有协议为由不按协议给补偿。当时石门社区的书记徐某某说我手上没有协议,最多给我补20万元而且先支付18万元,后面的2万元分2年给我,我并没同意。因为依据协议和评估应该给我补偿大约23万元,少给补偿3万元。我一直不同意,徐某某扬言说以后再谈补偿会比这更低。如此的国家公务人员,不顾政府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协议约定。(此有录音为证,需要可随时提交)。从此我开始向办事处索要协议,经过多次索要才把协议给我。索要协议也有录音证据。给我协议后办事处也没按协议给我补偿,从此我又向办事处申请公开我得评估报告。但办事处以各种不合法理由不公开我地上物评估报告,逼我走上复议和诉讼的道路。但办事处无视法院判决,不履行法院判决,行政不作为。scmxtz区法院2021年9月28日作出《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0215行初130号,该判决书要求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对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办事处无理取闹还上诉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作出《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02行终997号。判决驳回办事处的上诉,维持原判。但办事处被驳回上诉后还是不履行判决。从2021年到2024年8月一直不重新对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无视法院判决,严重行政不作为。直到我向scmxtz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在法院的强制下才又作出了本次复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即《政府信息告知书》【2024】第02号,该告知书是不合法的,请领导依法判处。
被申请人称:一、张某某承包的位于309国道石门大桥东侧路北的土地不涉及政府征收,目前承包地仍由张某某占有使用。其地上物评估报告系答复人指导村庄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制作的用于讨论、研究的过程中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答复人依法对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2021)鲁 0215 行初136号行政判决书并未查明张某某承包土地是否被征收,在该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该判决认为土地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从而判决答复人重新作出答复。对此答复人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行终99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答复人在一审未提供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证据,且向评估公司征询意见不妥,从而认定一审法院责令答复人重新作出答复并无不当。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法院并没有认定张某某承包地上的评估报告属于政府信息而必须公开,而是认为答复人不予公开的证据和理由不妥,需重新作出答复根据张某某2021年10月11日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其承包土地并无征收批文,不涉及政府征收。事实上,张某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大田路北侧,其在承包土地上私自建设大棚,侵占了大田路两侧的原有绿化带,为提升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保护村民权益,村庄与其协商收回其承包土地。答复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管理单位,为指导监督村庄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评估机构对村庄欲收回的土地地上物进行了评估,目的是监督村庄依法收回承包地,是用于讨论、研究的过程中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二、张某某曾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征用土地行为违法,恢复土地及地上物房屋原样、责令赔偿被征收损失。scmxtz区人民政府作出即复驳字【2022】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张不文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某某对此结果并未提起诉讼,说明其已经认可复议结果,现其再次要求补偿,属于重复提起复议请求。综上,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其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9年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政府启动了评估,评估公司对你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了评估,申请公开承包地的评估报告。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认定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公开,但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被申请人主张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二者互相矛盾。因此,应当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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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