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复决字[2024]第361号
发布日期:2024-11-18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61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青岛某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scmxtz古城店出售鱼皮花生的不予立案责令在法定时效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6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书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了销售的青岛某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scmxtz古城店出售鱼皮花生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7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服认为该不予立案,认为其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认定证据不足,但未说明缺少什么证据,同时在案件办理中,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收集过任何相关证据,推动案件调查,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职责。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8283,该标准1范围的第二款和3.1规定了店内条码适用范围: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而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鱼皮花生属于武强县李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非被举报公司加工制作的产品,同时该预包装食品并未存在变量零售的情况,不是店内条码的适用范围。故不能使用店内条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该22开头的条码可以作为店内条码在预包装食品上使用,缺少正确的法律依据。2.再依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本案涉及的产品均属于合格商品条码产品,不允许使用店内条码对原商品条码进行覆盖,这样会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条码溯源该产品。被申请人对于店内条码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范围,法律理解错误和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该给予撤销,请求法制机关认真审查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条款。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不予处罚决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青岛某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scmxtz古城店在店内销售使用新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的多彩鱼皮花生。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8日到被举报人青岛某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scmxtz古城店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货架上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待售的“尚趣”青岛好恣味多彩鱼皮花生(良衣花生)1瓶,生产商为武强县李棍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为青岛某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该产品标签上贴有“2001940798482”的条形码,条形码上方标注“尚趣海产礼盒9.9”的字样。撕开该条形码后,可以看,执法人员现到商品标签上原印制的商品条码“6953937797603”场使用“条码追溯”小程序扫描“2001940798482”的条形码显示暂无相关信息,扫描“6953937797603”的条形码显示物品编码为6953937797603,企业名称为青岛某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该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举报人店内待售的多彩鱼皮花生的外包装商品条码上覆盖的条形码是店家根据商品种类价格编制的、在店内销售所用的店内码,通过条码追溯小程序扫不出任何的商品信息,不属于“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7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四、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无。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一份,称其在青岛某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scmxtz古城店购买到多彩鱼皮花生一份,产品条码不符合相关规定。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同日,青岛某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提交《关于“鱼皮花生”上条形码情况说明》。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处经理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原因。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7月8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案涉商品标签上原印制的商品条码6953937797603,企业名称为青岛某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该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商品条码上覆盖的条形码2001940798482是店家根据商品种类价格编制的,在店内销售所用的店内码,通过条码追溯小程序扫不出任何商品信息,不属于“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情况及原因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4年11月18日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