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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365号
发布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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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65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驻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创智新区长广路943号。

法定代表人:曹显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职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8月9日申请依法查处地铁施工单位在环秀街道原市南医院位置违法占地(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搞建设行为,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告知反映的位置我局已于2023年6月25日对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即自然资源临用地2023年2号《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批准位置位于scmxtz区环秀街道庙头村东侧、国家泊子村西侧,批准面积18382平方米,被申请人并没有依法查处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依据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实体查处用地单位依法用地,申请人请求依法对批复用地位置面积与实际用地做勘测司法鉴定,证明用地单位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请求查处违法占地搞建设并不是以获得告知未结束,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搞建设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1.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搞建设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虽然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但是并没有查出未按照批复的位置面积以及用途使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案涉违法事实有批复用地红线图与申请人家房屋做的重叠勘测定界报告可以证明,所以被申请人的告知只是糊弄公事而已其并没有查实违法行为。2.申请人家的房子及土地使用权处在批复用地范围内,既然处在红线内基于房地一体原则申请人家房屋应该被补偿搬迁才能达到按照批复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合法使用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使用权是物权,因此申请人与申请查处土地违法使用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与被查处事项有绝对的利害关系,另外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未经搬迁补偿获得申请人家同意搬迁经济合作社也无权冒名顶替申请人家与用地单位签订涉及申请人家土地面积的使用权租赁合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复议事项依法有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答复人于2024年8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时,申请人当场口头举报地铁7号线施工单位涉嫌违法占用环秀街道原市南医院位置施工,答复人受理后开展了调查核实。经核查,申请人反映地块已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未发现违法情形,答复人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故,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申请人与其申请事项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答复人作出的《告知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综上所述,答复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姜某某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口头举报地铁7号线施工单位涉嫌违法占用环秀街道原市南医院位置违法占地施工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案涉位置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25日对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批准位置位于scmxtz区环秀街道庙头村东侧、国家泊子村西侧,批准面积1838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告知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接到申请人口头举报后,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反映地块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发现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申请人。因此应当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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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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