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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50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青岛市scmxtz区宁东路16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5年3月2日前作出。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要求被申请人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再次处罚。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案件线索,反映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侵占物业用房且拒不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查处,并在2024年2月28日作出罚款决定及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然而至今一年多,该公司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物业违法行为进行再次处罚,被申请人仅限约谈,并将督促责任推诿给属地街道。街道没有执法权,无法有效的促使物业整改。执法局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等法定职责。在接到群众反映的违法线索后,应当依法依规去推进案件办理、督促整改以及在必要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罚举措等。但执法局只是简单地把后续督促整改等本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推给没有执法权的街道办事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定职责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不合法。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的规定,未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请区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一、执法局答复称已经根据现行法规对青岛xx物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涉案小区一号楼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我方认为执法局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执法不到位,质证意见如下:一、执法效果未达预期。①执法局虽责令涉事物业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限期改正,但截至目前物业逾期一年多仍拒不改正,违法状态一直在继续。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将涉案小区内1号楼1层物业用房出租给杨某用于商业经营的行为依旧在进行,这充分表明执法局的处罚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执法效果严重未达预期。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局在下达整改通知后,应持续监督确保整改落实,然而现状明显表明执法局在此方面存在严重失职。二、事实认定错误1、产权移交问题xxxx开发商是先向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用房之后,xx物业公司才执法局辩称天出租给杨某开超市。事实是执法局处罚物业违规租给杨某开超市在前,开发商移交物业用房在后,事实不符,开发商实际情况与执法局说法不符。以下事实说明。①2023年10月16日向执法局递交关于物业公司违规出租物业用房要求查处履职申请②执法局责令物业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改正③2024年2月28日执法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万2024年6月24日我方向执法局递交关于要求对开发商未移交物业用房相关资料没有依法进行物业承接查验一事进行查处的履职信。⑤执法局于24年7月2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要求xxxx开发商于8月9日前改正并向物业移交相关的资料⑥执法局并于24年10月18日给我方作出开发商移交完毕的答复。2.面积差异问题:根据scmxtz省级经济开发区xxxx管理委员会和青岛x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xxxx小区社区中心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定位协议书中明确规定1号楼一层物业用房面积为384.69平米,但开发商实际移交给物业的此物业用房面积却仅为309平米。未完全移交,执法局却称已移交完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物业用房,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执法局职责履行不到位。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在小区交付时同步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未及时移交属于违法行为。执法局在处理物业擅自改变用途问题时,应同时对开发商未移交物业用房以及面积不足的问题进行全面查处,但执法局并未做到。②对于物业逾期未改正的行为,执法局应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执法局未能履行这一职责。二、执法局答复称对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以一事不二罚为由,无权对青岛xx物业的同一违法再次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执法局答复存在着法律理解错误,我方质证意见如下:①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这里强调的是不得“两次以上罚款”,而非不能采取其他的处罚措施或在特定情况下再次进行处罚。②对于物业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一年多仍未整改,执法局不能仅仅以罚款了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物业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执法局不应仅仅局限于罚款这一种处罚方式。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相应情形处以罚款。如果物业未在限期内改正,执法局可以按照其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在规定的罚款范围内再次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①责令限期改正与再次处罚不冲突:虽然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条也明确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而对于物业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况,执法局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规范,在已罚款的基础上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其他处罚措施,督促其改正。②持续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xx物业的违法行为属于继续行为,即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持续状态,本涉案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且逾期一年多拒不改正的情况,就可界定为“一事”中的继续行为,执法局可再次处罚。三、执法局答复称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是行政命令,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已经在执法权力范围内约谈该公司,并与属地街道对接的问题我方认为执法局答复法律理解执行错误,不履行法定职责,质证意见如下: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本案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的一个命令性行政决定,它是属于行政命令范畴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包括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或纠正违法,形式上包括“决定”或“通知”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与行政处罚一样,属于可执行的基础性决定。它只要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就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不能以为只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行政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决定就不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了。任何行政决定,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的,都可强制执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自己直接实施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责令限期改正虽然在概念上与行政处罚不同,但它同样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采取的措施。物业公司的持续违法表明其对行政命令的不尊重,执法局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确保行政命令的执行。执法局不能以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命令不具强制性为由行政不作为。应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物业的违法行为七、执法局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1.执法局仅通过约谈公司和与属地街道对接,把此事推给没有执法权街道是不合理的,不能认定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物业超一年多未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这些措施并未有效解决问题。执法局作为贝有执法权力的主体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推卸责任,执法局应重新审视自己的职责,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物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纠正,而不是任由违法状态持续下去。综上所述,执法局在处理物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虽已对物业进行罚款,但物业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行为已经持续一年多,执法局没有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来确保行政命令的执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众利益。而且以一事不二罚,以行政命令为理由为自己行政不作为寻找借口,正是由于其故意错误的歪曲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并导致执法程序一年多都未终结。物业公司的违法状态持续,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我们业主请求区政府责令执法局重新审视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的处理决定,依法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确保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附件:行政处罚中一事不二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正确理解法条的含义。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二、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法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这种并处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三、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当然适用。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擅自改变涉案小区内1号楼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向答复人举报,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擅自改变涉案小区内1号楼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经查,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与杨某就1号楼1层物业用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杨某用于商业经营,但该公司提供不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将该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出租或他用的证据材料。通过调查的事实能够确认,青岛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将涉案小区内1号楼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青岛xx物业公司,后又由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将该房屋出租,针对该违法行为,答复人已经责令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处罚。二、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答复人无权对青岛天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的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罚款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复人已经针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擅自改变涉案小区内1号楼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答复人无权再次对该公司的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行政处罚。三、答复人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是行政命令,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答复人已经在执法权力范围内约谈该公司,并与属地街道对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1、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命令,并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从《行政处罚法》文义理解的角度,能够说明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并且责令限期改正是与行政处罚同时实施的。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从强制的角度而言,责令限期改正也不具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特性。因此,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行政强制。从概念而言,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从性质和内容而言,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从规制角度而言,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因此,本案中答复人责令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限期改正,是行政命令,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性。2、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行政机关应当再次进行处罚的权力。3、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涉案履行申请书后,已经约谈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并与属地街道对接,已经在答复人权力范围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职,申请人复议申请无任何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对青岛xxxx物业公司侵占物业用房拒不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查处。2024年2月28日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约谈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关于〈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接到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024年2月28日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罚款已缴纳。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约谈青岛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scmxtz分公司,要求其履行义务整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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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