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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544号
发布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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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544号

 

申请人:黄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152号。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24年10月8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在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城市花园小区 13号楼2单元地下室处,看见李某刚、张某乙与刘某某等人打牌产生噪音问题发生争执,后黄某某用拳朝刘某某面部打一拳。但申请人并没有殴打刘某某,被申请人未查清案件事实,申请人在被被申请人询问时其监护人并没有在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七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综上,申请人认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申请人黄某某对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关于刘某某被殴打案卷宗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1、申请人黄某某并没有殴打刘某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2、当天现场的人均没有看见黄某某打刘某某的事实存在,包括两名证人王某芹和王某新均说没有人受伤,也没看到黄某某朝刘某某面部挥拳。刘某某的面部伤情存疑。3、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先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虽然其父亲与本案有关联,但公安机关也没有通知黄某某的母亲到场,属于违法行为。4、依据申请人黄某某陈述,在被传唤询问期间,没有其他人在场。并且不是两名正式民警对其询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询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且要求笔录签名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作出说明。综上所述,该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等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2024年12月2日,我局对黄锦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0月8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在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城市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地下室处,看见李某刚、张某乙与刘某某等人打牌产生噪音问题发生争执,后黄某某用拳朝刘某某面部打一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黄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三、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公正。经调查,黄某某有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2024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因黄某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公正,程序合法。四、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办案民警依法传唤黄某某,其父亲黄某滨带黄某某到所,因其父亲与案件有关,为不影响案件正常询问,民警均通知了古城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母亲张某甲陪同询问,保障了黄某某的合法权益,以上行为均已在笔录中体现,黄某某认可签字。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在收到本机关作出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视为不参加行政复议。

经查:被申请人接警称,2024年10月8日22时许,刘某某在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城市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一楼通道内,因琐事被人打伤。同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4年10月9日、11月7日、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李某甲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1日、10月16日、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黄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8日、10月29日、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刘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9日、10月10日、10月24日、11月4日,被申请人向李某刚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8日、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张某乙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8日、10月11日、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黄某滨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王某芹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9日、10月16日,被申请人向王某新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1日,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申请人提出申述申辩称“我提出异议,我没有打人”。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黄某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另查明,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因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2024年10月8日22时许,申请人在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城市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地下室处,看到李某刚、张某乙与刘某某等人因打牌产生的噪音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用拳向刘某某面部打了一拳,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鉴于申请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证据确凿。

但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在询问申请人时应当首先通知申请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本案中,申请人系未成年人,虽然申请人父亲与案件具有关联,但申请人母亲与案件无关,被申请人在询问申请人时,在未通知申请人母亲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古城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显然不当。且古城社区并非申请人居住地社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作出的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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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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