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6号)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1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贯彻“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方针,以基层医疗机构为管理平台,以普通门诊医疗保障为依托,坚持医疗保障与社区公共卫生相结合,实行定点签约管理办法,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建立起包括家庭医生、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健康与慢性病管理等内容的守门人制度。
四、享受主体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五、负责部门
scmxtz区医保局,电话88511280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七、签约管理流程
(一)签约原则。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自愿选择一家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签约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选择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可同时选择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签约。大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签约。
(二)签约要求。参保人应与具备条件的医生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每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不得超过3000人(少年儿童除外);其中,执业范围为儿科的医师,只可签约少年儿童。
定点社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签约。
(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协议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四)待遇享受。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参保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得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五)签约变更。每年第一季度为协议集中变更期。需变更定点社区的参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定点社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参保人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社区的,应在签约满3个月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参保人须向原定点社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定点社区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六)续约。医保系统每年1月1日统一对全市有效门诊统筹签约信息进行网络续签操作,定点社区应做好网络信息同步工作。
(七)签约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进门诊统筹签约、变更便利化措施,打造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办理方式,推行定点签约、变更手续“网上办”、“掌上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