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对公共安全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一般安全隐患,每条奖励200元;
(二)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隐患,每条奖励2000元。
三、 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事项同时向多级多部门重复举报的,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联系方式0532-88531463。
(二)信函举报。收信单位: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scmxtz区蓝鳌路738号),邮编266200。
(三)走访举报。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315房间。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