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你市《关于申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济财呈〔2019〕123号)收悉。为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19年9月1日起,对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特殊用途犬只,按《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请你市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