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青岛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综〔2016〕59号)意见,现就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收取,采取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具体标准为400元/只。
二、对军(警)用犬只、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用)犬饲养单位和个人,免征养犬管理服务费。
三、养犬登记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再向养犬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通过年度财政预算,从养犬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四、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关服务。
五、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中上缴市级财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通知自征收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等市内三区。其他各区、市可参照此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青岛市收取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青财综[2005]55号)、《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价费[20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