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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scmxtz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scmxtz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scmxt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scmxtz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灾害级别
    气象灾害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气象灾害。
    1.3.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I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洪涝、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涉及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出现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气象灾害。
    1.3.2 重大气象灾害(II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洪涝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出现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1.3.3 较大气象灾害(III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出现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气象灾害。
    1.3.4 一般气象灾害(IV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出现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的气象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scmxtz市行政区域和scmxtz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它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5 工作原则
    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信息公开,灾情与行动相协调的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由市武装部、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中心、新闻中心、旅游局、气象局、港航管理局、房产管理处、青岛scmxtz海事处、供电公司、中国联通scmxtz分公司、中国移动scmxtz分公司、中国电信scmxtz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2)组织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
    (4)组织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5)指导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处理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各镇要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制定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辖区内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服务工作;
    (2)负责督查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3)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实况信息、灾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组织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
    (5)成立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职责:
    (1)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针对不同种类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预案;
    (2)组建本部门、本行业的气象灾害应急抢险队伍, 每年开展一次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3)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的气象信息员,定期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接收和快速传递;
    (4)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5)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有效地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加强气象探测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3.1.2 信息共享
    市气象局统一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建立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卫生、环保、房产、海事、电力等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各镇要建立以社区、村(居)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市气象局要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信号级别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信号
    大风: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大雾: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冰雹: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道路结冰: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干旱: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本市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2)橙色预警信号
    大风: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雾: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冰雹: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霜冻: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道路结冰: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干旱: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本市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3)黄色预警信号
    大风: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雾: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霜冻: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道路结冰: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蓝色预警信号
    大风: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霜冻: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暴雪: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寒潮: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4 发布途径
    根据《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工作机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 预警准备
    各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评估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收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的,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2 分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气象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指挥部根据国家、省级、青岛市级启动的应急响应和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即将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将对本市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程度,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应急值班,及时汇总信息、分析研究灾情,综合协调各部门,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当台风外围影响本市时,定时报告台风的位置、强度和可能的行进路径,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风,组织海上养殖人员上岸。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及渔港堤坝的巡查。
    海事、港航部门要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通知海上救助人员集合待命,及时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库调度,加强河道、水库堤坝的巡查。组织抢险人员和物资,及时应对险情。
    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及时通知相应区域人员撤离。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防汛值班巡查,组织协调城市防汛工作,及时应对市区险情。要加强城市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城市内涝的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应做好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停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民政部门应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学校、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各种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各有关责任单位应在沿海旅游景点、人员聚集区及其他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隔离带,劝离现场群众,确保人员安全。同时会同公安部门对积水区域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暴雨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及时通知相应区域人员撤离。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防汛值班巡查,组织协调城市防汛工作,及时应对市区险情。要加强城市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城市内涝的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教育部门应做好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停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民政部门应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和故障。
    学校、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各种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
    气象部门加强暴雪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和融化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依法对发生灾情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公路主干道路积雪的清扫和融化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组织对农业、畜牧业、林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学校、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各种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大雾
    按照《scmxtz市浓雾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4.4.5 大风、雷电、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寒潮、干旱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本部门、本行业制定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4.5 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
    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主,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要遵照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镇政府或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救助,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邻近的镇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市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应急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的信息,由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要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4.8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统一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镇、各成员单位应在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2 总结评估
    5.2.1 市气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性质、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
    5.2.2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市气象局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处置期间信息畅通。当受到气象灾害影响,气象通信中断,市气象局应立即启用备份通信设备,同时通知维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排除故障,恢复工作。当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象应急救援的需要时,应从上级气象部门或周边气象台站获取所需气象资料,以保证气象信息的及时发布。
    6.1.2 各成员单位要确保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通信畅通,注重通信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当遇到气象灾害,通信设备遭到损坏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启用备份通信设备,并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有关通信线路,排除故障,恢复工作。
    6.2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城市规划中的重点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规避气象灾害风险。
    6.3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要建立应对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保障机制。
    6.4 培训与演练
    6.4.1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6.4.2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7 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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