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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scmxtz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scmxtz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scmxt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scmxtz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矿山专项指挥部
2.2 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3 人员代替
2.4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预测
3.1 预警预测的内容
3.2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3.3 发布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预案启动响应和处置要求
4.4 扩大响应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7. 附则
7.1预案演练
7.2预案的更新
7.3预案的发布
7.4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提高矿山事故的处置能力,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scmxtz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
1.4 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scmxtz市行政区域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9个小组。在矿山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职责实施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2.1 矿山专项指挥部
2.1.1矿山专项指挥部组成
(1)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2)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
(3)成员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新闻中心、气象局、文广新局、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
2.1.2 矿山专项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scmxtz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指定现场抢险指挥组负责人;
(2)总指挥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 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协调上级驻即单位和驻即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4)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求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5)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启动更高级别预案。
2.2 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2.1 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局、环保局、卫生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局、新闻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非煤矿山有关专家参加。
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矿山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按照矿山专项指挥部决定,发布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命令;
(3)迅速下达矿山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决策,督查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决策情况;
(4)按照总指挥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和联系对外求援;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统一事故的新闻报道;
(6)建立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值班电话档案及专家联系方式;
(7)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及预案演练工作。
2.2.2新闻发布和报道组
由市新闻中心负责,市安全监管局、文广新局、广电中心等新闻媒体组成。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职责:
负责及时拟定矿山事故新闻发布稿并对外发布;负责现场记者接待、管理;及时澄清虚假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2.3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总指挥指派负责人或市公安局领导负责,市公安消防大队、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成。
现场抢险指挥组职责:
(1)负责人召开参与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迅速确定事故矿山的种类及事故危害,事故波及范围,根据现场情况向矿山专项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队伍实施现场抢救;
(4)及时向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
(5)保护事故现场;
(6)在事故抢救结束,综合分析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本预案可以终止时,向矿山专项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7)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2.2.4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利局、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监测组职责:
(1)负责对环境进行即时监测,对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人口数量等情况做出分析、评估;
(2)提供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3)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4)负责救援过程,对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置措施;
(5)在救援结束,实施现场处理过程中,派员进行现场检测。
2.2.5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参加。
安全警戒组职责:
(1)根据现场抢险指挥组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2)组织治安、交警、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3)人员疏散后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4)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防止其逃匿。
2.2.6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医疗救护组职责:
(1)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3)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或伤亡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人员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2.7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或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国土资源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镇(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按规定属国家、省、青岛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青岛市调查组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事故调查组职责:
(1) 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8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参加。
善后处理组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
(2)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排;
(3)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9后勤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负责,市民政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加。
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抢险物资和器材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2)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保障。
2.2.10 供电保障组
由市供电公司负责,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配合。
供电保障组职责:
(1)保障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供电正常;
(2)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技术服务,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2.3 人员替代
矿山专项指挥部、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小组负责人,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替代。
2.4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1 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分管副市长,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3)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
(4)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和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调动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专家;
(5)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6)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7)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2.4.2 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公安消防进行现场救援,制定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有毒物质扩散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3 市卫生局
(1)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并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报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3)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4)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4 市环保局
当矿山事故发生危化品泄漏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
(2)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3)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或指导消除事故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5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报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4.6 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矿山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等;
(2)参与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
(2)参与事故调查。
2.4.8市民政局
(1)负责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
(2)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供应。
2.4.9市商务局
(1)负责或协助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基本生活用品保障;
(2)负责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援物资、工(器)具。
2.4.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4.11市城乡建设局
对矿山事故导致破坏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提供专家支持,拟定技术方案。
2.4.12市新闻中心
按照矿山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4.13市财政局
按照矿山专项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2.4.14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
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4.15非煤矿山企业
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抢险指挥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上述各部门和单位均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预案。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预警的内容
预测预警的内容主要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及事故案例教训等方面,对即将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矿山事故信息进行预测预警。
预警的级别,按照矿山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3.2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由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后提出矿山事故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矿山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按下列要求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安全监管局名义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以矿山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通过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以矿山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3发布方式
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的分级
发生Ⅳ级(一般)及以上矿山事故,前期响应由所在地镇(办事处)启动相应预案的同时,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矿山专项指挥部负责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救援。
市政府和矿山专项指挥部按照规定向青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响应程序
4.2.1 事故报警与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110”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同时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2)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 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⑥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 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2 接警后的处理
(1)“110”指挥中心、所在地镇(办事处)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报告之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在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矿山专项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建议市政府通报驻即部队,必要时请求支援。
4.3 预案的启动、响应和处置要求
4.3.1预案的启动
事故发生地的镇(办事处)应及时向矿山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根据情况分析,下达启动本预案命令,矿山专项指挥部下设的应急机构立即开展工作。
4.3.2响应和处置要求
(1)有关部门接到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做出安排,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2)各工作组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并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3)经现场抢险指挥组判断事故危害已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矿山专项指挥部同意,各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
(4)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
(5)现场做出事故抢救重大决策措施要迅速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物件;
(7)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8)当事故现场需部队支援时,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研究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由矿山专项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驻即部队支援。
4.4 扩大响应
现场抢险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时,必须立即报告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议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在启动上级应急响应之前,本预案各小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本预案各小组按照上级预案要求实施救援。
4.5 响应终止
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组织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源已消除,可以终止现场抢救,现场抢险指挥组应向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建议终止本预案实施。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发出终止本预案的指令。
现场抢险指挥组接到终止预案指令发出后,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或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第一时间抢救队伍: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本预案启动,建立现场抢险指挥组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大队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6.2 物资装备保障
6.2.1 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器材准备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所在地镇(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
(5)市公安消防大队、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应根据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等)由事故发生单位、市公安消防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6.2.2 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准备
事故发生地镇(办事处)负责抢险人员所需的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3 资金保障
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救援所需资金。
7. 附则
7.1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市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时,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
演练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预案的更新
下列情况下,由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订意见。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有涉及本预案的新规定时;
(2)根据应急演练、事故救援、事故案例教训,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
(3)《scmxtz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需要本预案修订时;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7.3预案的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矿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7.4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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