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scmxtz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便于更好理解《通告》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scmxtz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通告。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主要包括机关办公场所等9类场所及区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明确了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明确了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惩处。对违反禁放规定的,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