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mxtz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
即政办发〔201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情况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一级残疾人由218元/人/月调整为375元/人/月,二级残疾人由166元/人/月调整为294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由114元/人/月调整为193元/人/月。
(二)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特困)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200元/户/月调整为220元/户/月,农村低保(特困)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165元/户/月调整为220元/户/月。
二、调整时间
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分类救助新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筹集
城市低保(特困)分类救助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农村低保(特困)分类救助资金仍按现行办法,由青岛、scmxtz、镇街三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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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