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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280号
发布日期: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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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80号

 

申请人:杨x学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8月5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1月3日。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违法,并要求重新履行职责,明确xx公馆小区车位的权属关系,并进行确权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scmxtz区xx公馆的业主,因小区车位缺乏明确的权属证明和确权手续,致使车位权属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影响了业主和车主的利益以及社区的和谐稳定。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xx公馆停车场产权权属证明材料,但被告知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xx公馆车位权属问题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xx公馆西区地上和地下车位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并予以确权。然而:被中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关于xx公馆车位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中,并未针对申请人的履职请求中关于车位权属问题进行明确答复,也未给出证据说明,仅仅引用了相关法条。申请人对此回复意见不服,依法向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公馆车位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即复决字[2024]第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回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回复。然而,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被申请人虽然重新作出告知,但关于车位的确权登记问题仍未明确答复原告,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十一条也详细列举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并未陈述其自身合法权益已受侵害,本案的实质是申请人就不动产登记问题向被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对其咨询事项已进行答复。车位的确权登记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本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二、被申请人做出的《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我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要求我局确认xx公馆西区地上和地下车位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并予以确权。我局收到申请后,于2024年2月4日作出《关于xx公馆车位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4年4月1日,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5月30日区人民政府作出即复决定[2024]第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公馆车位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回复。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三、针对申请人的问题已进行明确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车位的确权登记问题仍未进行明确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关于车位权利归属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相关权利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关权益。关于车位产权登记问题: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开发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车位首次登记。办理首次登记后,取得车位的权利人可申请办理车位产权转移登记。针对申请人的问题,被申请人已进行明确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青岛市scmxtz区xx公馆西区地上和地下车位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并予以确权。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公馆车位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回复意见不服,于2024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作出即复决字[2024]第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公馆车位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回复。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xx公馆车位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书》《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scmxtz区政务网公布的scmxtz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第三条,scmxtz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健全完善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确权登记工作职责。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对scmxtzxx公馆车位权属问题进行履责的申请。2.被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对车位数量、位置问题及确权登记问题分别予以了答复,并列明了办理车位确权登记需准备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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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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