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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189号
发布日期: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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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8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电话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电话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向被申请人单位妥投《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77836747144》内附《举报投诉信》举报scmxtz区xxxx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方)销售的北京xxxx有限公司生产涉诉二锅头酒,涉嫌违法及注册商标侵权制假。被申请人2024年3月9日签收《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电话0532-88532567告知申请人举报相关(以下简称《电话告知》),申请人不服《电话告知》,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一、《电话告知》称“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你购买举报的xx牌二锅头酒一事,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有xx牌二锅头酒销售方提供了厂家资质营业执照及该批次酒的检测报告,销售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们决定不予立案……酒是2010年生产的,销售方是2013年购进的酒,进货凭证只保存了两年……建议你向该酒生产商所在地监管局反映”。据此,申请人认为:(1)、销售方未能提供“涉诉二锅头酒进货票据凭证”,不能证明涉诉二锅头酒的合法进货来源,销售方仅保留厂家资质营业执照及该批次酒的检测报告,而不保留“进货票据凭证”明显违背常理,被申请人认定“销售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缺乏进货票据凭证等证据,也不能排除“涉诉二锅头酒标签违法及涉嫌制假”。(2)、《电话告知》称“销售方是2013年购进的酒,进货凭证只保存了两年”,而实际,销售方(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6日),与其进货日期2013年明显不符。上述,《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关于,厂家营业执照“销售该厂家任何一款产品均能获得”及该批次酒的检测报告“应该不是涉诉二锅头酒标签检测报告”,其不能证明涉诉二锅头酒“被举报事项,标签检测合格”二、2024年4月3日生产商所在地监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以下简称商务金融局)办案人员刘先生(回复)”称“关于,你举报北京xxxx有限公司举报问题……生产商说没有生产贴过此酒标签,关于假酒问题,我们转到销售方监管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调查酒的出处是哪里,是否为假酒”,2024年5月16日商务金融局短信回复“李先生,关于您对生产厂家北京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二锅头的举报问题……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京技管商务三处案移(2024)A10号”。据此,被申请人应该依法重新调查核实“涉诉二锅头酒涉嫌制假问题及其来源”等。三、《电话告知》称“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有xx牌二锅头酒”;但其并没有扣封涉诉二锅头酒明显不当,涉诉二锅头酒“生产日期2010年2月8日”,标签喷印“2010年6月1日起实施[QS生产许可]标志”属于标签虚假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综上,复议请求、理由,敬请贵机构依法审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在快手平台scmxtz区xxxx销售部购买的二锅头酒,认为该产品标签内容虚假,要求对涉案店铺进行调查处理。”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答复人于2024年4月17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的相关资料,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予立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来源的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因涉案产品的生产时间是2010年,进货时间是2013年,被举报人的进货时间已超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的2年期限。因此,因违法事实不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17日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于2024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4年3月29日审批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办案期限,于2024年4月17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电话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scmxtz区xxxx销售部的网购平台购买二锅头酒,因认为该产品标签涉及内容虚假的问题,于2024年3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审批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办案期限,于2024年4月17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4月19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在案证据显示,被举报人的进货时间已超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的2年期限。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该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电话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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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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